315发 [2017] 092846976号 移动版
2015年夏天,因A股市场出现的巨幅波动,大量两融账户被强制平仓,无数投资者含泪认亏,但也有不少投资者因此走上“维权”道路。
投资者b就是其中一个。证券市场纠纷如何解决?中小投资者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b的事例或许可以给各位一点启发。
“我亏损是因为证券公司a误导我提前作出补仓决定而造成的。”基于这个想法,b投诉证券公司a并索赔123万,然而证券公司a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完全按合同办事。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数目之悬殊使得矛盾一度较为激化。
“如果实在无法调解,我就要去证券公司总部静坐!”b投资者声称。
好在,这一幕最终没有发生。纠纷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多次疏通下,最终达成了和解。
两融补仓争议纠纷回顾
投资者b在2014年4月14日在证券公司a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双方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中规定,信用账户补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60%,平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40%。划重点:此后发生的故事,便与这规定息息相关。
2015年7月,跟A股广大投资者一样,受股市大幅波动影响,投资者b账户内股票持续下跌,7月6日维持担保比例跌破了平仓线,此时b收到证券公司a的投资顾问来电,建议其补仓,于是b在当日收市前将维保比例补回140%。7月7日b账户股票以跌停板开盘,维保比例再一次跌破140%,在与投顾沟通后表示当日不再追保后,7月8日b账户内股票继续以跌停价开盘。当天下午,b询问a的投顾是否可以只补到140%,此时投顾建议他补到160%,于是b在8日收市前卖出股票,将维保比例提高到160%。
故事的转折来了,7月9日适逢股指反弹,b前一交易日卖出的股票开盘后不久就封住涨停……
发生这种事情,当然不开心了。
b随即要求证券公司a赔偿其损失。他表示:
7月8日投顾曾告知,如果当日不补到160%,第二天(7月9日)就会被平仓,但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上明确列明T+3日才会进行强制平仓,而7月9日为T+2日,理应可以进行补仓,但投顾误导其在7月8日收市前补回维保比例,从而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b要求证券公司按7月8日与7月24日的价格差价赔偿其损失。
“双方分歧很大(特别是在赔偿金额上)、券商方主动申请调解、双方都认为自己没有错,这是这起纠纷的三大特点。”这起纠纷案例的调解员,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薛义忠对记者说道。
在证券公司a提交调解申请后,从调解员与当事人第一次约谈至和解协议签署,仅用了十个工作日。这是怎么做到的?
薛义忠表示,取得投资者信任是调解达成的重要前提,首次约见的时候,投资者情绪较为激动,防备心很重,因此,投资者资深心理和情绪的疏导是这起纠纷的首要工作。
“先用闲聊和拉家常的方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找到共同点,慢慢建立信任。” 薛义忠告诉记者。
在与投资者b沟通过程中,他仿照开庭的办法,但进一步改良——没有对方当事人“面对面”在场,逐句把券商调解申请的材料念给投资人听,每念一句,问他一句“这一句你同不同意,这个是不是事实?”在投资者不同意的部分,结合投资者掌握的录音证据,也就对纠纷的事实部分有了了解,同时也了解了纠纷双方的分歧所在。
了解到投资者b更多是因为亏损过多,且证券公司a没有按照合同操作而导致的不平衡心理之后,薛义忠还创造性地提出一个计算差价的思路:
123万是基于投资者b提出的按7月8日与7月24日的价格差价赔偿,但假设投资者b7月8号未补回维保比例,按照投资者意愿及合同列明的T+3日强平数量计算差价,那么结果如何呢?
这一计算思路得到了投资者b和证券公司a的认可。虽然之后投资者b的想法还有一点波动和反复,但最终还是达成了和解。
“独立+专业+低门槛+低成本”
化解资本市场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像薛义忠这样的调解员还有80多人,这些调解员依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这个平台,为无数的投资者b和证券公司a解决大大小小的资本市场纠纷。
这些调解员全部为来自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仅具备良好的公信力、调解能力和职业操守,而且熟悉行业规则和运作模式,能够针对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开展纠纷调处和矛盾化解。
而调解中心作为独立设立的事业单位,其理事会、秘书处依证券调解中心章程独立运作。
截至2017年8月31日,自成立四周年来,调解中心正式受理调解案件为528宗,已办结案件513宗,其中调解成功477宗,调解成功率近93%,和解金额合计逾人民币5.68亿元。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与投资者发生的纠纷以及证券、期货、基金交易纠纷。
调解中心三大法宝 :
低成本——
“纠纷不仅仅是纠纷,往往上升到‘意气’层面,调解员耐心地倾听投资者诉求有时长达数小时,如果以律师身份听当事人陈述案件,是要直接收费的。”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青云表示,但调解中心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员对行业运作熟悉,能够针对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开展纠纷调处和矛盾化解,在矛盾激化、当事人采取极端手段之前介入,调解中心实际上发挥了调节器的作用。”
调解结果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通过证券调解中心调解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的对接机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依法快速作出仲裁裁决,使得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可以在全国以及《纽约公约》157个缔约国(截至2017年3月)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
充分体现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或证券调解中心可以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自律组织或监管部门,列入诚信档案。对于拒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的会员,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行业自律规范进行惩戒。
鉴于调解中心在资本市场纠纷解决领域所取得的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近期出台《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调解中心纳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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