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100547043号 移动版
工程是科学和数学的某种应用,通过这一应用,使自然界的物质和能源的特性能够通过各种结构、机器、产品、系统和过程,是以最短的时间和精而少的人力做出高效、可靠且对人类有用的东西。将自然科学的理论应用到具体工农业生产部门中形成的各学科的总称。
工程质量问题通报范文一:
各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长城乡发[20xx]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继20xx年7月后,市质监站于20xx年8月再次对全市(包括各开发区)部分在建主体及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此次检查共抽查35项在建工程,其中在建主体施工工程25项,节能施工工程10项。检查中重点抽查了参建各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履行法定质量责任、义务的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情况;施工、监理技术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内容。此次检查仍然采用混凝土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仪器,对受检工程的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间距、钢筋保护层等进行现场抽测;同时还对主体及节能施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进行现场随机取样,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抽查中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共下达执法建议书2份,整改通知单33份。
通过检查可以看出,我市整体工程质量比较平稳,多数工程参建各方能够认真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一些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比过去有明显提高。但是,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质量问题亟待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方面:
(1)个别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就擅自施工;
(2)部分建设单位节能意识不强,设计文件中节能设计部分未进行专项审查。
2、施工企业方面:
(1)部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原材料进场验收流于形式,不能真实记录进场材料的质量情况;个别工程未按相关规定对进场原材料进行复试;个别工程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仍没有基础分部施工资料,也未组织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个别工程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准养护室,有些工地现场标准养护室不能控制温度、湿度,起不到标准养护的作用;部分工程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偏少,且未做测温记录;部分工程的测量器具配置不全,水准、经纬等测量仪器未到指定部门进行检定;个别框架工程混凝土构件外观尺寸存在缺陷,还有的混凝土构件存在施工缝夹渣、接茬处跑浆、胀模等缺陷;个别工程卫生间墙体下部未按规定做混凝土翻边。
(3)个别工程通过现场仪器检测,发现有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有偏大的现象。
(4)一些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无合格证。
(5)部分节能工程参建各方对节能工作不够重视,对相关规范、标准掌握不清。个别工程已经进入节能施工阶段,还无节能施工技术资料;个别施工单位未对节能材料进场进行查验;部分工程苯板与基层拉拔试验组数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工程未对塑钢窗的性能进行试验或试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就擅自安装。
3、监理企业方面:
部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较低,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管作用。
(1)一些项目监理规划、细则、旁站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
(2)部分监理人员对进场材料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填报的验收记录与实际不符,材料无验收记录等问题均未督促整改;对原材料取样以及试块、试件的留置过程未认真进行见证,任凭违规行为任意发展。
(3)部分工程监理规划、细则中无节能分部内容;个别监理人员未对节能施工工程实施旁站监理,未对节能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个别工程存在苯板与基层拉拔试验组数不满足规范要求、施工单位未对塑钢窗性能进行试验或试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就擅自安装的问题没进行制止,未尽到监理职责。
三、处理意见:
针对这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马上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相关方案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质检站和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全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通报中涉及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公示。
根据此次检查情况,要求全市工程建设各方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认真履行质量职责,确保在建主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附:20xx年8月全市工程质量检查存在主要问题工程统计表
工程质量问题通报范文二: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让回迁户住上满意住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近期对20xx年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从检查的结果看,今年的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速度和工程质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明显提高,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意识在逐步提高,混凝土和钢筋分项工程的质量提高幅度较大。现浇混凝土构件能精心施工,及时养护,抽检的钢筋质量较好,工程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但仍也有个别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疏于管理、质量责任不落实,造成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中存在许多质量问题。现将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这次监督检查工程18项,建筑面积79458平方米,涉及建设单位4家,监理单位2家,施工单位3家,发出《质量问题整通知书》8份,对不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5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质量问题严重的2项单位工程进行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
1、质量行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不到位,公司及项目经理与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之间脱节,个别工程存在不能相互管理的问题;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只能停留在书面上,审核不落实;工程技术档案与施工进度脱节、滞后,特别是达到龄期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收取不及时;工程施工中由于使用机械,造成计量工具不使用问题;必要的施工现场检测工具不具备等。
(2)工程的监理单位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主要表现在:个别监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责任心不强,发现不了质量问题或对工程质量问题熟视无睹。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纠正,即使发了《监理通知书》,也不跟踪处理,对屡次查处也没有整改的问题和单位不向监督机构上报。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填写审查记录。签署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与实际工程质量情况不符。
2、工程实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使用的材料不及时进行检测或在检测无结果的前提下就进行施工,使用的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苯板)容重不符合设计要求;个别工程为了赶进度造成塑钢窗框体不进行发泡保温施工;构造柱存在空洞、露筋、振倒不密实问题;表面有疏松问题,个别工程砌体砌筑砂浆强度低;阁楼楼板等存在空洞和夹杂、漏筋等问题;钢筋绑扎存在保护层不符合设计问题,采用预制过梁替代混凝土现浇构件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计量工具虚设问题;
三、处理意见
(一)对在这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管理较差,工程有较多质量问题的单位工程、责令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这些单位和工程是:
1、辽宁翰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营口市天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黑龙江水利第二工程处营口公司施工的瑞华园小区D01#、D04#、D06#住宅楼。
2、营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营口市天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营口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xx花园小区6#住宅楼。
(二)对存在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这些单位和工程是:
1、营口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营口市银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腾达家园住宅小区7#楼。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工程上使用φ6非标准钢筋,构造柱使用的12mm钢筋直径不符合标准要求。构造柱钢筋多处轴线位移,最大达70—80mm,施工技术档案严重不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处以57984元人民币的罚款。
2、辽宁翰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营口市天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黑龙江水利第二工程处营口公司施工的瑞华园小区D05#住宅楼。存在的质量问题是:施工现场计量工具虚设,门洞口混凝土过梁断裂,四层—五层混凝土构造柱几何尺寸、强度和观感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处以57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对受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单位,依据《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四、今后要求
1、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按照《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
2、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自控能力。要保证工程施工技术档案的齐全、真实、准确。监理单位必须承担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责任,对质量问题做好事前、事中控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建立约束机制,并且要切实抓紧并落到实处。 3、各参建单位要以这次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单位为鉴,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落实责任制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防止以包代管或疏于管理。严格按工程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活动,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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