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120347609号 移动版
《因质量问题扣款分录》
日期:2017/12/3
10质量扣款问题1. 请注意,质量奖扣款是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行政处罚。如按照目前的规定,三个主管和部分的员工将被开除。
2. 对与200%的检验,我建议以生产主管为主,Leo为副。请将200%的成绩直接记入主管的月度和年度的考核。(有关行政处分部分,我建议做修改,改为主管的考核)
3. 有关9E53产品和之前的6E53和9E51是一类产品,不能作为新产品看待。
4. A59和A32等常林的产品,在生产之前统一挑选。
我明天在天津审核,周二会在工厂,就这些问题一起谈一吧!
1,我很赞同从严进行质量管理,本月扣款我觉得不存在疑问。
2,也许是这一阶段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生产这边没有做好,我想就在11月份做起来,想让Leo在现场发现的时候能否及时的提出,一旦确认快速处理,可以让其他员工得到警示。
3.鉴于A59和A32这条线,员工的确有责任同时产品的料费率的确也高30%、15%等,我还是建议能够在加工之前统一处理一遍所以我建议A59这条线的三个人口头警告形式进行教育,同时在给予一次质量培训,我们在本月确定一个流程针对这条线或者这些一流批次的毛坯。
4.9E53生产1个月,经调查员工有些缺陷不是很清楚,能否给予一次质量培训,但是如若有位置检具不过,应该严格按照制度处理。
5.朱伟检具不过还有质量数据不符,按照质量规定处理、书面警告!
备注:能否从新确定一下质量奖的衡定办法,我做好后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质量问题扣款的具体账务处理?
提问:
老师,您好!我们是施工单位,想咨询下关于质保金扣款问题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在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业主留结算值5%为质保金。
工程结算,收到结算劵时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与结算劵金额一致)
现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进行了扣款,但业主方未提供任何扣款文件,应收账款无法全部收回,又不属于坏账,这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事项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专家建议:
贵公司应当和业主方商量取得关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扣除部分质保金的证明文件,凭此文件冲减发生当期的营业收入。收入冲减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符合税法规定。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销售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具体操作执行开具红票政策。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扣款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唐继荣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商品销售给客户后,由于质量存在小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客户的正常使用,所以对方客户以不退货但扣一部分货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对于销售方也就存在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于是将收不回来的货款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销售方以这种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的结果就是由于无法满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的材料确认条件而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
但是上述的会计处理把问题简单化了,也并不符合业务的本质。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其本质应该属于销售折让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由此可以看出,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所扣款项应当冲减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同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购货方的配合,但销售方也应在保证与客户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销售折让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类似于因质量问题扣款的业务应根据业务的本质,并依据现有的会计及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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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问题扣款的具体账务处理?
提问:
老师,您好!我们是施工单位,想咨询下关于质保金扣款问题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在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业主留结算值5%为质保金。
工程结算,收到结算劵时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与结算劵金额一致)
现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进行了扣款,但业主方未提供任何扣款文件,应收账款无法全部收回,又不属于坏账,这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事项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专家建议:
贵公司应当和业主方商量取得关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扣除部分质保金的证明文件,凭此文件冲减发生当期的营业收入。收入冲减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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