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10848148号 移动版
本报9月18日讯(记者 马正拓) 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 ,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9月18日,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即日起至2016年8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行动。
根据18日印发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监测、检测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好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加快制定实施其他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后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管。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今后,将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不管人走到哪里,无论是提拔还是退休、离职,都要严肃追究。
此外,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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