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31349276号 移动版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我市印发《西安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从即日起施行。
据了解,申报西安名牌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人),其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必须在本市管辖区域内。申报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的,应向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区县、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非独立法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对个别在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市场占有率较高、生产经营名列前茅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属非独立法人,获得上级法人授权的,可申报西安名牌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西安名牌产品称号:发生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因产品(服务)质量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未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或使用作废标准的;被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西安市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列入黑名单的;产品(服务)被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判定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发生较大波动,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等情形应当取消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由市质推委行文取消其西安名牌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收回奖牌和证书。(记者康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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