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50350871号 移动版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本中心
(一)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负责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和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1.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在本部门受理范围内。
(二)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3.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4.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6.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7.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8.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其中“*”的为必填项目。
(二)提倡实名投诉举报。请您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承办部门及时准确的与您联系,核实相关信息,并反馈办理结果。
(三)投诉举报人应据实进行投诉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四)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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