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51951425号 移动版
对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不具备本预案规定条件的,应追究负责确定委托收储库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未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或抄送有关收购工作进展和总结情况,或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未及时上报启动预案请示的,在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时未及时停止预案执行的,以及未及时按标准拨补有关费用补贴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查实有套取费用补贴、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将因收储粮食或套取费用补贴获取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将其当年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全部退出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同时将其收储的全部最低收购价粮食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查实国有粮食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以各种名义、形式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粮食不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包括陈粮入库或混掺陈粮入库的,要及时核减有关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未按期如实上报验收结果的,视为无不合格粮食,造成的后果由负责验收上报的责任单位承担。
违反《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或《粮库安全生产守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坏粮”事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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