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80453554号 移动版
此案例涉及聋哑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其劳动权益较易受到损害,且无法用正常的沟通方式表达其真实意思,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帮助。此次区三方联调中心对该案的迅速出击、便捷调处,彰显了区三方联调中心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保障了聋哑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番禺区人社局)
(八)
换位思考促调解依法用工须牢记
——孙某等3人与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纠纷
【案情介绍】
孙某、谢某和王某3人于2017年8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归属于同一部门任程序员。入职后,公司未与3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转正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以及薪资、岗位,并书面约定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800元支付给3人,孙某、谢某和王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后果。待3人转正后,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与孙某、谢某和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注明3人均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孙某、谢某和王某遂即到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调处和履行结果】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采取说服教育,耐心解释法律条文规定的做法,用换位思考的方式,使孙某3人与公司的分歧逐步缩小。同时,针对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时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让被申请人意识到自己存在的管理缺陷及法律风险,并向被申请人解释关于社保折现的书面约定已违反法律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通过分头与孙某3人和被申请人的沟通,双方的和解意向越来越趋于一致,和解的意愿更加强烈。最终3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意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孙某、谢某和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孙某、谢某和王某将社保折现的金额退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为3位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3位申请人亦放弃仲裁申请的所有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前述合意作出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已按调解书约定各自履行。
【案例点评】
通过对本案调查研究明确基本事实,因双方当事人最初在认识上有较大分歧,故采取的是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服的方式,在双方分歧较大时暂不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避免矛盾激化。通过引导和启发劳资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以真诚换真诚,用信任换信任,为调解工作铺垫一个良好的心理氛围。通过沟通了解到的情况,采取抓主要矛盾的方式,促进问题的解决。
(黄埔区人社局)
(九)
防微杜渐及时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郑某与A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
【案情介绍】
郑某于2014年6月进入A公司,从事人事文员工作。2017年1月15日双方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南沙区某工业区。2017年1月公司公告:因企业发展和政府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企业将于12月31日整体搬迁至B市,企业安排班车每周五接送员工返回广州市区。2017年12月26日,郑某到南沙区黄阁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反映:A公司将整体搬迁至B市,已发出搬迁公告。由于新址远离广州市,郑某不愿到B市工作,诉求要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处和履行结果】
南沙区黄阁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调解员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并从劳动者郑某诉求中分析,企业管理人员未就A企业搬迁事宜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沟通不到位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诉求,从生产经营、资金支出、社会影响等多角度同企业负责人分析可能造成的影响,经调解员耐心讲解及反复沟通,A企业负责人决定重新拟订搬迁方案,并授权专人全权办理“仲裁审查确认置换调解书”等相关业务。
【案例点评】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搬迁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内,对劳动者的生活基本没有影响或造成的影响很小,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本案中A企业搬迁到本市区域外,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劳动者拒绝服从搬迁,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A企业原本的“打算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案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并可能引起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南沙区黄阁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从一个小的问题发现大问题并在萌芽阶段解决问题,让双方当事人都达到双赢的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
(南沙区人社局)
(十)
不畏矛盾复杂不惧消极应对巧妙化解劳资矛盾纠纷
——某印花厂拖欠温某等72人工资支付纠纷
【案情介绍】
某印花厂2016年1月起租赁增城区某华有限公司厂房经营印花业务。根据增城区环保整治工作安排,某华有限公司需在2018年2月10日前停止排污。因某印花厂拖欠某华有限公司水电气费,2017年10月10日被某华有限公司停止供气、供水。2017年10月18日起,某印花厂17名股东以厂房出租方某华有限公司在环评手续不齐全情况下仍将厂房租予其经营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多次到增城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信访,经新塘镇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协调未果。
2017年10月30日,某印花厂温某等多名劳动者到新塘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反映某印花厂拖欠其工资。后经核实,共拖欠72名劳动者2017年4月至10月的工资130.588万元。
【调处和履行结果】
某印花厂拖欠工人工资金额及人数数额较大,特别是经营者在追讨经济赔偿未果情况下采取消极处理的态度,为防止不稳定因素扩大,保障工人工资权益不受侵害。新塘调解中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共增城区委办公室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劳资纠纷工作的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出租方某华公司妥善处理押金事宜、协助解决工人工资。经调处,某华公司同意全额退回80万元租赁押金用于垫付工人生活费,某印花厂也积极前往客户处收取货款。另外股东肖某、邹某分别是该厂业务经理及业务员,经调处后均同意放弃领取工资,某印花厂全部结清其余70名工人工资108.1213万元。
【案例点评】
案件处理过程中,经营者起初极力推卸责任至出租方,毫无解决工资的积极性,在多次上访未能追讨赔偿后,将外债、其他非工资范畴款项纳入支付工程总额,并怂恿这些人通过拦堵政府办公场所企图达到目的。新塘调解中心人员详细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条文,明确告知经营者、股东支付工资的重要性,以法律震慑相关人员不敢逃匿、不想逃匿、配合案件调处;经营者曾支付给出租方80万元的租赁押金,因此告知出租方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租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同时,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对工人进行法律宣传,引导工人理性维权,不做拦马路、拉横幅等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行为;密切关注工人情绪、行为动向,提前做好预警措施,防止不稳定因素扩大。多措并举下,一起群体性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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