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80453554号 移动版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通讯员穗人社宣报道: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法规、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监、信访和宣传等部门共同研究,在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解决的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选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十大案例,现向社会发布,旨在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预防化解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促进我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近年来,广州市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基层预防、一线调解”工作方法,工作前置抓预防,关口前移抓调解,把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延伸到街(镇)、村居(社区)和企业,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最大限度地把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全市街(镇)100%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有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市人社局与市总工会、工商联、企联联合下发了《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方案》,成立全省首家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推动各区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从市到区构筑了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体系。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联合调解,点面结合推动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主要涉及工程转包与工伤赔付、劳动关系认定、集体欠薪、未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残疾人劳动权益保护、女职工产期待遇、加班费及经济补偿、未依法参保的法律责任等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劳动权益保障热点问题,通过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倡导社会治理观念,规范社会行为规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一)
三方联合调解高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杨某与工伤责任方赔付金额纠纷
【案情介绍】
申请人杨某,在建筑工地工作过程中,被割伤脚筋,经认定属于工伤,鉴定工伤等级为9级。工伤发生后,包工头支付了医疗费,并已赔偿部分款项,但该赔付明显少于法定的赔偿数额。申请人与转包的单位、包工头(下合称工伤责任方)多次协商,要求补足赔偿差额均遭拒。申请人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元;医疗费1416.8元;住院伙食费420元;交通、住宿费2913.5元;鉴定费390元。上述款项共计110140.3元。
【调处和履行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律师接受委托调解任务后,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厘清,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引导和说明。对单位作了耐心的说服工作,让转包单位改变坚持认为其与包工头之间有协议,员工的工伤与其无关的错误认识,使得双方均愿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由于包工头已支付了部分款项,在调解过程中劳动者要求责任方赔偿不低于50000元。后来在调解员的积极调解下,责任方最终愿意赔偿55000元,该赔偿数额高于劳动者的期望,体现了公平、合理。在各方的努力下,劳动者前一天申请立案,第二天即已获得调解书,工伤责任方也愿意按调解书积极履行。
【案例点评】
非法转包中所发生的工伤,一直是劳动纠纷处理的难点,不但责任主体难以厘清,即使从法律上确认了工伤责任的赔偿主体,也往往会因为各方的相互推诿而导致工伤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在劳动者经历了漫长的司法程序后仍得不到相应的赔付。该案较好体现了案前调解的化解矛盾、保护弱势群体、快速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社会效益,充分体现了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的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
规范运用操作规则高效化解重大纠纷
——某休闲中心拖欠37名员工工资集体欠薪纠纷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8日,越秀区某休闲中心37名员工反映该公司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共计21.69万元。该案涉案员工人数较多,诉求仅为欠薪,劳动者讨薪心切、情绪激动,是典型的集体欠薪案件。
【调处和履行结果】
本案采用“点对点”、“背靠背”的调处技巧,分别单独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置并商谈置换调解事宜,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理顺案情,抓住主要矛盾,对症下药,引用法律法规,晓之以理,打消双方的顾虑,最终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调解金额。本案做到“当天立案当天结案”,共为劳动者全数追回共计21.69万元的欠薪款,避免了该集体劳动争议演化成恶性群体性事件。
【案例点评】
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监两部门联合制定了《越秀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置换调解操作细则》以及与上述操作细则配套施行的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置换调解书等整套文书模板,规范化、程序化的工作模式有利于推动劳资纠纷高效化解,大大节省办案资源,形成了具有可复制的争议化解长效路径。构建的“行政调解、仲裁确认”置换调解快速联动处置模式,充分发挥不同部门的职权及组织力量,有效调动部门骨干力量,真正实现信息互有、资源共享,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该调解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调解、预测、教育和宣传四项职能,达到调解工作“置换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全区”的实效。
(越秀区人社局)
(三)
搁置远端争议注重当下利益妥善化解纠纷
——胡某等129人与“某饭店”工资支付纠纷
【案情介绍】
某投资管理公司于2010年6月租赁了某管理公司所属的场地,后又将该场地转租给某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以该场地作为注册地址,在2010年取得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料,对外以“某饭店”的名义经营。2013年6月20日,某贸易公司将该饭店的经营权发包给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承担所聘用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责任及福利待遇等,但某餐饮公司在经营期间,餐厅内悬挂的工商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名称均为某贸易公司。后由于某管理公司与某投资管理公司因该场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以及某贸易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之间因承包费等问题存在纠纷,互诉至法院,最终导致某餐饮公司经营的“某饭店”停业,致使餐厅内部胡某等129名员工于2016年12月底向海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和某餐饮公司共同支付在职期间被拖欠的工资共计203.56万元。
【调处和履行结果】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对劳动关系的归属存在争议,加大了促成双方达成合意的难度。同时,由于场地业主方和承包方,以及承租方之间存在多个复杂的民事纠纷,也为本案的调解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因素和困难。调解小组在庭前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合议庭决定通过详细的庭审调查,梳理出各公司之间纠纷的焦点,以及劳动者与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进一步判断本案劳动关系的适格当事人及责任承担主体,再以此作为引线,寻找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共同点,从而打开调解的突破口。最终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协调和组织下,某贸易公司、某餐饮公司和劳动者签署了调解书。某管理公司、某贸易公司和某餐饮公司在约定时间按各自比例承担工资垫付和支付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宗表面案情简单,实则背景复杂的案件。首先,本案因涉及劳动关系主体问题,从而使各单位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空间和借口;其次,各单位之间存在着矛盾很大的民事纠纷,且民事案件在本案开庭时仍在审理当中,为本案的调解带来严重障碍。在各个单位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且似乎不可调和的矛盾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在梳理和分析案件背景和核心问题后,需要做的是点明各方“核心利益”,消除彼此“敌对心理”,实行“各个击破”,最终“实现共赢”。
(海珠区人社局)
(四)
加强诚信引导化解重重矛盾
——甘某与某开发公司的多轮纠纷
【案情介绍】
甘某于2017年1月1日入职某开发公司从事电工、维修等工作,在职期间该公司没有为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25日,某开发公司因甘某在工作中被住户投诉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后,甘某就某开发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离职当月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经调处,双方在2017年6月14日达成和解,甘某签署《声明及保证书》,表示由该公司支付和解款项8000元,该款项包括劳动报酬等费用,且甘某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的要求,公司则无偿协助甘某办理失业救济等社保手续。后因双方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的问题上发生争议,甘某遂于2017年7月向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开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确认该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审理后,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甘某上述仲裁请求。2017年11月,甘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甘某上述仲裁请求。甘某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开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损失、失业救济金。
【调处和履行结果】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双方签订的《声明及保证书》。在理清案件争议焦点和主要矛盾后,鉴于双方已经过多次的仲裁程序,经办仲裁员决定放弃动之以情的策略,改为晓之以理、权衡利弊的思路进行沟通。指出了某开发公司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建议甘某对调解金额进行调整。通过沟通及交流,甘某在权衡利弊以及分析风险后,提出2000元的新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了2000元的调解方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协调和组织下签署了调解书,甘某撤回在法院的起诉。某开发公司已按约定时间向甘某支付了调解款项。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发生多次纠纷的案例。这种类型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多次的争议而导致矛盾激化。即使涉案金额不高,但是因双方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往往使得案件调解陷入僵局。特别是本案,双方因甘某是否应主动前往公司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问题产生争议,从而导致甘某无法及时申领失业救济金,因此产生了后续的一系列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指出了双方均有过错的事实,本案才得以调解解决。
(海珠区人社局)
(五)
坚持多管齐下调解规范企业诚信用工
——孙某和某化妆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提成、补贴、违法解除赔偿金纠纷
【案情介绍】
孙某称其于2017年2月22日入职某化妆品公司,职务是华南区销售总监,某公司承诺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10000元、提成工资按销售收入4%计提,每月补贴2600元。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每月仅支付基本工资。2017年5月23日,公司以孙某不适合公司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承诺会将入职以来的提成和补贴计算给孙某,但某化妆品公司并未按承诺支付孙某的提成工资和补贴。孙某于2017年7月7日书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其与某化妆品公司自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化妆品公司向孙某支付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660元;3、某化妆品公司支付拖欠孙某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5月23日的提成工资32097元以及补贴8700元;4、某化妆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314元;上述款项共计97771元。
【调处和履行结果】
本案的调解分为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以及庭后调解三个步骤逐步推进。在立案前就详细了解双方的调解意向,提醒双方劳动争议有调解这一解决方式,而非必须“对簿公堂”,让双方有了调解的心理预期;在受理立案后,开庭审理前进一步了解双方的调解心理预期,并告知双方调解程序;在开庭审理后,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告知双方可能的裁决倾向与裁决程序,争取双方的可让步空间。2017年8月30日,经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调解,孙某与某化妆品公司达成调解意向,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并约定了调解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孙某与某化妆品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到仲裁委签收了调解书并执行了调解方案。
【案例点评】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敦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调解人员严格执行“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的调解三步法,以及坚持调解过程中“入心、入情、入理、入法”四管齐下,可发挥案件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柔性、便捷、高效的优势,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荔湾区人社局)
(六)
注重调解技巧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刘某与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产假工资纠纷
【案情介绍】
申请人刘某2016年4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任设计师,月工资7000元,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产假待遇纠纷,2017年9月6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14日产假工资差额18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0元;3.2017年春节期间工资1633元,共计33633元。
【调处和履行结果】
本案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与当事人分别单独谈话,倾听申请人诉求,疏导其内心郁结,并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提出用人单位用工过程存在的不足,逐项分析其法律责任,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情绪缓和后,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被申请人提出可以支付劳动者18000元劳动报酬及1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其和解方案。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当场制作并送达调解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本案调解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紧紧围绕法律法规威慑力和生活的人情事理,对被申请人做了大量工作。调解员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管理违法代价和今后的改进措施,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当代职场女性的不易,真诚沟通获得双方的信任、法律专业分析获得当事人认可,有力推动调解的进行。最终被申请人认识到管理存在的不足,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白云区人社局)
(七)
克服沟通困难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
——聋哑农民工陈某与某商贸公司拖欠工资纠纷
【案情介绍】
来自浙江省的聋哑农民工陈某入职番禺区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平时工作时间长,有时工作至晚上十点后才能下班。上班20天后,公司提出让陈某离职,但拒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调处和履行结果】
因该案涉及聋哑残疾人的欠薪问题,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协助陈先生办理立案手续。由于存在沟通障碍,工作人员向番禺区残疾人联合会联系了手语翻译到场协助。同时,为及时调处该争议,维护聋哑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其能尽早拿到劳动报酬回家过春节,区仲裁办将此案件转入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处理,区三方联调中心迅速反应,指派了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员处理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钟村调解室协商该争议,调解员和相关调解工作人员通过电脑输入文字的方式,认真了解陈某的诉求、事实与理由,并积极调和,确认某商贸公司的调解意见。经过调解员的充分沟通与协调,最终某商贸公司同意当场支付陈某劳动报酬3166元,陈某撤销仲裁申请,了结该劳动争议。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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