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82654147号 移动版
原标题:对甘肃省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修复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修复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8)3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修复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498号2层05室
被投诉人:甘肃中铁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中邮信息大厦2102室
被投诉人:甘肃省博物馆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3号
二、投诉事项
2018年7月30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博物馆馆
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修复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7月30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部分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属于独家技术参数,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于2018年8月9日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专家经论证认为:“……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审办法技术评分规定:‘主要技术参数(带★标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超过4项负偏离,此项不得分’,专家组认为,对该项目采购设备的主要参数不满足或部分不满足的投标设备并无排他性……”。因此,我机关认定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541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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