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83154324号 移动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美诺华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且美诺华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543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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