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91254710号 移动版
购房者在交房时,一般都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同时这也是购房者应该行使的义务,购房者应该经过验收后确实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下面是小编就验房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的总结。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的购房者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卖房者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一种情况下卖房者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验收不合格,此时购房者就有权利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房者承担。另一种情况下卖房者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新核验,如果确实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此时购房者有权利退房,如果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卖房者进行修复。
房屋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房者进行修复。由此而产生的增加费用,应当由卖房者承担。卖房者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刻意拖延修复的,此时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期间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卖房者负担。
三、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关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的评定。
首先是看房屋的质量问题能否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来说应要求卖房者负担修复的费用,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确实无法修复来完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其次是经过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并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者的日常生活生活,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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