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11758816号 移动版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南通、连云港、苏州、扬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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