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13059208号 移动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销售环节风险控制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对合肥瑶海区繁昌路农贸市场23号沈光翠经营的农家土鸡蛋(生产/加工/购进日期/食品批号:2018-07-19)进行抽样检验,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NJ2018MC2788)显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8月23日,瑶海区局向沈光翠送达了《检验报告》,对沈光翠(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农家土鸡蛋。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一直未接受调查处理。
2018年9月17日,瑶海区局执法人员来到沈光翠经营场所,向沈光翠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合瑶市监稽举字【2018】43号),并告知沈光翠应当配合接受调查。
2018年9月26日及10月8日,瑶海区局执法人员两次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调查,现无法调查当事人是从何处购入的该批次农家土鸡蛋。
三、产品控制措施
因同批次被抽检的农家土鸡蛋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四、处罚情况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294931095)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8-07-19的农家土鸡蛋抽样基数共5kg,单价19.2kg,,该批次土鸡蛋已经全部销售,根据抽样单基数计算,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家土鸡蛋的货值金额是96元。因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瑶海区局将依法向沈光翠下达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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