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40561244号 移动版
本报北京4月3日讯 记者佘颖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3日联合发布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要求即日起,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猪肉制品和经营的生猪产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并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5月1日起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公告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封存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原料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复检为阳性的,企业要在当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对同批次生猪产品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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