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41461511号 移动版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发布,《意见》共分六大方面35条具体举措。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推进减税降费。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查,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三年内逐步取消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
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降低物流用能成本。三年内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延续现有ETC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
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最高补助3000万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次,到202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
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最高支持150万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各级、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自2019年起,省财政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标准提高到80%以上。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出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50%予以补贴;对小微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最高支持150万元。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保障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
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8—2020年累计培育1万家“小升规”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允许“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到2020年,引导支持10万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
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能盲目抽贷压贷
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增强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能力。
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银行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推进实施民营企业信用融资计划。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
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继续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推动上述行业领域加快向社会资本开放,严禁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设置门槛。抓住当前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有利契机,择优选择一批高速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理顺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投资补偿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气、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
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让严重失信企业无处遁身,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
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推动已宣判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35条举措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1、推进减税降费
2、降低用地成本
3、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4、降低物流用能成本
5、强化环境容量支撑
6、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7、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
8、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9、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0、加大货币政策实施力度
11、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12、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
13、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14、推进实施民营企业信用融资计划
15、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16、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7、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18、采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动性风险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19、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
20、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21、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22、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
23、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
24、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
25、深化“放管服”改革
26、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27、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五)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8、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29、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30、加强法治保障
31、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32、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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