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42861966号 移动版
案例回放
某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过千万,几十家投标人参与竞标。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公告发布后,共有A、B、C、D四家投标人对于评审过程和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包含整个项目评审时间较短、未按要求公布所有中标人得分情况(包括各个指标得分及计算方法,以及计算分数所依据的资料),并且认为个别评委与中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收采购代理机构到答复书后,四家投标人均表示对质疑答复不满,分别向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投诉。
经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发现,原评审委员会中L专家虽然与Z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单位仍是Z公司,,而Z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之一的J公司投资企业。同时,L专家凭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受聘为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鉴于此种关系,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中的L专家与中标人之一的J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但未主动回避,判定本项目采购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问题引出
1、如何看待评审专家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问题?
2、代理机构如何妥善处理因评审专家回避而产生的问题?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回避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于回避的制度给予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虽然L专家回避的原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四种具体的回避情形,但其所拥有的资质证书还是与投标人产生了利害关系,同时凭借此资质证书才能让其成为一名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自然,L专家的评审活动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也正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回避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风险提示,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评审前一旦确定自身身份与参评项目存在利益冲突,一定要向代理机构提出,以免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可丰富专家库的信息,如本案例中评审专家资质证书的注册单位等等。采购代理机构利用信息系统模糊对比的方式查询,对专家的回避情形进行预警。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可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制度,实行动态考核。考核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通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同时书面函告其工作单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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