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216581号 移动版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消费者刘强到重庆市北碚区一家酒楼用餐,在喝啤酒时发现啤酒瓶里有一块污渍。重庆市北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照新《消法》的规定,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该酒楼赔偿消费者500元。
3月18日中午,刘强和一位朋友到北碚区一家酒楼消费,点了两瓶重庆啤酒(600132,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纯生啤酒”,每瓶12元,共24元。当第二瓶喝到一半的时候,发现啤酒瓶内壁沾有一块乒乓球大小的污渍,刘强和朋友要求酒楼进行赔偿。
酒楼承认啤酒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免除两人96元餐费的解决方案。刘强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北碚区消委会投诉。
北碚区消委会认为,从外观判断,啤酒瓶里沾有异物,属不合格产品,酒楼却销售给消费者,有欺诈嫌疑。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碚区消委会建议酒楼赔偿消费者500元,酒楼最终接受了这一赔偿方案。
(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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