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236681号 移动版
洛泽河镇龙潭村、献鸡村“9.07”地震灾后农村饮水设施修复(管引)工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二次)
一、招标条件规定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彝良县洛泽河镇人民政府委托,拟对洛泽河镇龙潭村、献鸡村“9.07”地震灾后农村饮水设施修复(管引)工程采购项目采购及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
2.1招标编号:旺招字:ZT14025-0401
2.2招标项目:洛泽河镇龙潭村、献鸡村“9.07”地震灾后农村饮水设施修复(管引)工程采购项目
2.3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
2.4招标内容:
序号
产品(项目)名称
一般项目: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简要规格描述
数量
计量单位
1
DN100热镀锌钢管
外径(mm)114.3,壁厚(mm)4.0,米重(kg)11.53,根重(kg)69.18。
1596
m
2
DN100热镀锌钢管(配件)
266
根
3
DN65热镀锌钢管
外径(mm)76.1,壁厚(mm)4.0,米重(kg)7.536,根重(kg)45.21。
7002
m
4
DN65热镀锌钢管(配件)
1167
根
5
DN50热镀锌钢管
外径(mm)60.3,壁厚(mm)3.8,米重(kg)5.607,根重(kg)33.64
8004
m
6
DN50热镀锌钢管(配件)
1334
根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供应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件、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副本原件,以上资料须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交由代理采购机构,开标时必须提供以上副本原件现场核查。
四、投标供应商的授权规定
允许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总部(或全权销售商)参加投标,或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视为无效标。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接收投标文件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汇款方式提交。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
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1、时间: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止。
2、地点: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昭阳区珠泉路110号)
3、招标文件售价:600.00元/份(售后不退)。
八、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4年6月16日14时00分;
2、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4年6月16日14时30分;
3、开标时间:2014年6月16日14时30分
4、地点:彝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交货地点及运输装卸费用
采购货物由供货商负责运输至采购人规定的交货地点(即:洛泽河镇献鸡村、龙潭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运输装卸费用均由供货商支付。若有变动以正式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十、本次采购活动中,各投标方的安全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附件:《采购合同(范本)》
采购人:彝良县洛泽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彝良县洛泽河镇
联系人:李文贵蒋洪荣
联系电话:1350870701813578004996
代理采购机构: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昭阳区珠泉路110号
联系人:陈超凡
联系电话:0870-2167333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采购合同(范本)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随机
配件
交货期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即RMB¥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装卸、调试、焊接、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日内全部完成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年月日前全部完成调试、焊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货物在乙方通知调试、焊接完毕后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日内完成最终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验收完成后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计算款额¥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后的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的价款;
2、全部货物调试、焊接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招标人办理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款项:¥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XX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响应到场,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乙方指定协调人投诉;乙方指定协调人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五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注:以上合同条款仅供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66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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