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246726号 移动版
本报哈尔滨讯(程小慧 记者刘传江)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据此规定成功调解一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消费纠纷。
哈尔滨市消费者李先生3月31日在当地某媒体看到一则“老人手机”广告,广告宣称该手机是史上功能最全的老人机,集收音机、视频播放机、评书机、唱戏机、养生机于一身,售价498元。李先生被“老人手机”广告宣传所吸引,随即拨打了免费送货电话购买了一台。
接到货后李先生发现,该款机从外观到内置并不是自己喜欢的款式,而且与同款式的其他手机相比价格还要贵100多元,李先生有些后悔,想要退货,便找到经营者协商退货,对方一拖再拖,迟迟不予解决。
4月4日,李先生投诉到哈尔滨市消协,要求经营者为其退货。当消协工作人员找到经营者时,对方坚持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应退货。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无条件为消费者退货。
经过哈尔滨市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最终为李先生退了手机。
(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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