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256805号 移动版
本报讯(记者林娟)8月1日起,我省电动自行车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上道路行驶,且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否则将被处50元罚款。昨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通过,定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同时,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将被处200元罚款。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我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将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同时,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办法》同时对非机动车通行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都被列入依法应当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则不得载人。
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该《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备注:超标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
(原标题:电动车登记后才能上路 超标车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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