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276911号 移动版
工商工作人员耐心指导梁大爷填写投诉材料
梁大爷手仅有的快递回执单,单据显示商品处在退换期
电视购物拥有方便、快捷的优点,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却难以实施异地维权,导致结局不那么“美丽”。近日,梧州市万秀区工商局运用新《消法》的相关规定,成功调解了梧州市首起异地电视购物的消费投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月19日,梧州市民梁大爷向梧州市万秀区工商局投诉称,2014年4月8日,他在观看广西某电视频道的电视购物广告后,购买了一台价格为998元的维美健康家用榨油机,但收货的第二天榨油机就出现了问题。事后他打电话给乐思购客服要求退货,售后也已委托快递公司于4月17日上门回收问题产品。可梁大爷等了一个月却没有收到退货款,无奈之下他向工商部门投诉。
据了解,梁大爷手中仅有快递回执单,送货单据等已一并寄往乐思购客服。而快递回执单也写明了商品存在的问题,且回收期限必须在4月19日之前。据梁大爷介绍,货款是快递代收,退货后乐思购客服也已确认收到所退商品,并索要了他的银行卡号以便退款。可退款并不顺利,客服总以梁大爷的银行账户有问题或退款需领导审批为由搪塞。
接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与乐思购客服取得联系。客服称,迟迟未退款系梁大爷银行账号与用户名不符,且一直联系不上其本人。乐思购客服最后表示在取得梁大爷正确的银行账号后,将立即为其办理退款并可在7个工作日内到账。5月22日,梁大爷欣喜地告诉工商执法人员,他已收到了退货款。经工商机关反复协商,梧州市首起异地电视购物的消费投诉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梧州市万秀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在进行非现场购物时,要注意索要并保管好发票或有效购物凭证,以便将来成为维权所需要的凭据。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商品,如果商家不承担责任,应由广告商承担相关责任,这时消费者就需要提供购买行为发生的证据进行维权。而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除了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罗华 韦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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