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6037244号 移动版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开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商家卖东西送赠品,如果赠品质量有问题,也要遭处罚。 “召回”制度入法 “修订草案”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销售者、消费者发出警示,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补救措施,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对未处理缺陷产品的情况,罚则中明确,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明确了销售者的义务: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获知其销售、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经营该缺陷产品,并配合生产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监管部门有“责令召回”的权力。“修订草案”规定,质检、工商部门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送“问题”赠品要遭罚 “修订草案”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的适用对象,扩大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今后,市民购买产品获赠有质量问题的赠品的现状将被法律约束。 “修订草案”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由质检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举办展销会,举办者若未发现经营者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质量将纳入官方的诚信体系中,“修订草案”明确,质检、工商等部门应当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无物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将其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记者 郎清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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