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100176128号 移动版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黄晓宇 记者 刘浩)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错把“藏红花”标为“红花”,造成食品添加剂成分与成分标识不符的退一赔三消费者维权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经销商退还原告肖某货款1361.6元,并赔偿三倍赔偿款4084.8元。
据了解,2016年10月22日及11月8日,消费者肖某分别在超市购买了某经销商生产、组配的总价为1361.60元的板腱牛排37包,单份包装内有牛排一块,另附调料包“藏红花烧烤腌肉酱”一包。肖某经食用后发现,该调料包的“说明标签”上明确写的是调料内含有“红花”,而“红花”属于药品,不得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为此,肖某多次与经销商沟通,但均无果。2017年11月,肖某举报该产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经该局调查,实际投料中并未发现“红花”,只是“藏红花”。由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故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相关生产商进行了处罚。
此后,肖某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将该经销商起诉至宝山法院,诉请该经销商退还货款1361.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庭审中,被告经销商辩称,对于原告肖某购买了自己生产的牛排事实无异议,但调料包是公司向第三方采购,被告对于包装标识并不清楚。经销商同意退还肖某购物款,但不同意支付三倍赔偿款。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相符合,不符合的不得上市销售。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销商生产、组配的牛排,所附调料包标签注明调料内含有“红花”。虽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曾进行行政处罚,但当时检测的对象并非涉案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早已过了保质期,无法进行检测,无法确定其中确有“红花”成分。若确实含有“红花”,因“红花”属于药品,,不能擅自添加在食品中,属于违反国家食品法的规定。若调料包内并无“红花”,则属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标示,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此,原告肖某要求被告退一赔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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