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6217997号 移动版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进行修订 ■监督抽检费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商报图形 徐侨唯 制
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商家促销,赠品有质量问题,咋办?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进行修订。今后,遭遇此类问题,商家或被追责。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共五章52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删除33条、修改16条、新增36条。
亮点1
赠品有问题商家或被追责
“以前,赠品、奖品出现质量问题,基本上不了了之,今后,赠品奖品有问题,商家或被追责。”市质监局局长张宗清称,修订草案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是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同时将产品范围扩大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今后,商家为了促销,设置的赠品、奖品,一旦达不到质量,也将被追责”。
如何追责?修订草案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亮点2
展销会质量问题举办者担责
修订草案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规定的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宗清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亮点3
生产者必须召回缺陷产品
“修订草案建立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制度。”张宗清介绍, 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销售者、消费者发出警示,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补救措施,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获知其销售、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经营该缺陷产品,并配合生产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张宗清称,此举意味着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不但生产者、销售者担责,服务业经营者也将担责。如,过去在美容院、洗脚城等地发生因产品质量危及人身的事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相互推责的情况,今后再也行不通了。
亮点4
抽取样品检验后应当退还
“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张宗清称,产品质量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当当场封存并妥善保管,其抽取的方法、数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定。样品数量没有规定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过去对抽取样品是否归还没有具体规定,今后将有据可依。”张宗清介绍,修订草案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样品,由被检查人提供。法律法规对样品提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结束后,被检查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后退还被检查人;有异议的,样品应当在复检结束后退还被检查人。
样品因正常检验破损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退还被检查人,但被检查人自愿放弃的除外;样品非因正常检验破损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亮点5
被检查人不付监督抽检费
张宗清介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复检所需检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委托检验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产品消费者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委托者承担,检验费由委托者和检验机构约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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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谭柯
实习生 李松媛
来源: 重庆商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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