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6228007号 移动版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欣悦佳苑居民童女士分批购买了大理石板材踢脚线,第一批已贴好,在将要贴置商家送来的第二批材料时,因怀疑材料质量存在问题,于是要求全部退货。但是,商家认为材料本身没有问题,而是消费者吹毛求疵。5月27日中午,双方来到县消保委请求协商该问题。
记者了解到,本月初童女士在海盐县港龙装饰城一家建材店,购买了一批大理石板材踢脚线用于家中装修。之后,她请了工人进行铺贴,当初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日前,她向该商家订购了第二批踢脚线材料,此时距离订购第一批踢脚线材料已过去二十多天。当第二批材料送达时,她的顾虑出现了:“为什么第二批踢脚线材料,色泽与第一批不一致,存在褪色的现象,是不是有什么质量问题?”
商家对此解释:“我们向这个客户运送材料的当天,由于下雨的原因,材料上多少沾了雨水,色泽与一般状态的踢脚线材料稍微有点不一样。但我们销售的材料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此外,商家表示,客户要求的材料色泽标准不一,但具体还要看客户所选择的的材料品质,品质不一的材料,其色泽外观也有差别。
面对商家的解释,童女士表示难以接受。童女士决定向商家退回第二批踢脚线材料。由于对材料本身的质量问题存在怀疑,她同时提出“第一批已经贴好的踢脚线也要拆除退货”的要求,并且表示商家要承担一切费用。而其中要说明的一点是,此时童女士尚未向商家支付第一批材料的费用,她原本的计划是两批材料都贴好完工后,再与商家进行结账。
商家并没有同意童女士提出的所有要求。商家认为,童女士可以选择将第二批踢脚线材料退货,但第一批材料即便退货商家无法再进行出售,因此不能接受;另外童女士还是应该全部支付第一批踢脚线材料的费用与两批材料的相关运费。双方就各自观点互不相让,随后双方来了县消保委寻求调解。
由于尚未结账,双方不能提供相关的买卖凭证,再者双方也不愿将时间花在关于踢脚线材料的质量检测上,只想尽快就费用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经县消保委调解,最终童女士向商家支付已经贴好的第一批板材踢脚线的材料费用,并承担第二批材料的相关运费,商家接受退货处理。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该在商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确认明细后再选择付费购买;还应向商家要求开具相关购买凭证,并且存留好;如遇上非一次性结清账单的装修买卖,在装修过程中就该检验是否存在问题,如有应该及早解决。作为商家来说,应该尽量全面地向消费者做好有关商品各方面内容的介绍,要在买卖过程中做到诚信经营。(周伟达、李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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