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6248161号 移动版
【投诉】 今年5月29日,市民姚女士在市区一家手机销售店购买了一部新手机,使用9天后,她发现使用拍照功能时频繁出现死机现象,拍出的照片模糊。经销商对手机进行检测后,确认这部手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为姚女士换了一部同款的新手机。 6月17日,姚女士发现新换的这部手机在拨打电话时杂音很大,且经常无故自动挂断。然而,售后服务人员称,按照姚女士第一次购机时开具发票上写的时间,已经过了15天包换期,因此只能提供保修服务,不能退换货。 【维权】 市工商部门根据姚女士的投诉进行调查,发现商家为姚女士更换新手机时没有出具换货凭证。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为姚女士再次更换一部新手机。 【提醒】 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一定要让商家开具有效凭证,如果在三包期内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提供退货、换货及保修服务。 商家为消费者更换新手机后,应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手机的相关记录凭证,同时应在发票背面标注更换新手机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消费者购买手机的三包期,从更换新手机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规定退货。 另外,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导致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记者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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