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6258206号 移动版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5年大修 专家评将“最严格”
食安法拟增地方政府责任人引咎辞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时隔五年后面临大修。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按照风险防范、全过程监管、各方法律责任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四大思路对现有的一些条款做出重要修改。
草案明确要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连用三个“最”作进一步阐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处罚
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现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安全。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释疑: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首负责任制的提出,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食品在生产、流通、销售、保管、仓储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按照深口袋理论,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谁有赔付能力,哪个企业容易找到,消费者就可以先找哪一个。”那么,消费者寻求赔偿时遇阻如何解决?在刘俊海看来,“在赔偿遇阻时,一方面,鼓励商家和消费者友好协商,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对于协商未果的,消费者也可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或者一纸诉状把失信企业推向被告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冬表示,“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可以分为两方面来理解。“价款10倍的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比如你花费1元购买了某个食品,只需要证明食品质量不合格,便可以按照规定要求赔偿。‘损失’一词包含的意义更广,包括不达标食品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如医疗费用等)。”
处罚
加大企业处罚
违法经营者:被判有期以上的将“终身退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新增条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释疑:建立最严格的各方责任制度化
刘俊海指出,“此条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商家的失信成本大幅提高,失信收益会大幅下降,消费者维权收益会扩大。对于消费者而言,则释放了正能量,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地从事食品的消费活动。”
本次草案的修订思路之一便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化。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实行最严格的追溯。
李显冬表示,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充分结合起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于生产经营者的资格做出了更为严格的界定,为行业的准入设立了更严格的标准。
处罚
加强政府问责
地方政府:有瞒报谎报等行为给予开除处分
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如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释疑:地方政府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去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在意见书中曾指出,地方政府应积极、及时、有效地履行其相应的职责;若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让其承担更重的责任。沈岿表示,“强调对政府的问责,是因为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十分重要,地方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起工作。”
对于增设责任约谈制度,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引入约谈制度是一种创新。“引入约谈,能够在前期对事件进行有效的干预,避免后期造成更大的危害。”他表示,约谈作为一种柔性的制度,本身有保安、告诫的作用,在实际的操作、管理中应该突出地加以利用。
网络交易平台须为食品安全站岗
专家称:当第三方平台疏于履行监管职责 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 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先行赔付
昨日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等重要表述,并新增加了大量条款,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等现实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对于网络食品交易中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的规定,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
监管
婴幼儿配方食品
全程质量控制 实施逐批检验
草案新增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规定。
草案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并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释疑:对特殊食品单列规定 有助于建立长效机制
中国社科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张永建表示,这是食品安全法首次新增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单列规定,显示出国家更加重视婴幼儿食品安全的问题。他认为,之所以就婴幼儿配方食品单列规定,是因为近年来婴幼儿食品问题频发,另外,婴幼儿本身的安全防患能力比较低,发生问题后产生的社会风险和家庭危害比较大。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在法律层面对特殊食品作出更为严格的细化规定,有利于规范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特殊食品的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利益。
张永建表示,前些年国家就有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规定出台,但大多还是指向终端形态产品,从全过程监管考虑并不充分。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借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全过程统一监管提供了更多有利条件,有助于长效监督机制的建立。
他指出,目前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更易出现婴幼儿乳粉安全问题,主要因为消费人群收入不高,对价格变动更加敏感,在选择奶粉时往往先考虑价格,因此买到质量不高甚至劣质奶粉的可能性相对就高一些。但草案新增规定能否将劣质奶粉逐出市场,张永建认为,仍有待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的制定、专业制度法规、执法能力以及能够适应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机制的建立等多方面因素。
监管
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和新用 须在食药监局注册
草案要求,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另外,明确要求制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并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对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按广告法处罚。
释疑:对保健食品市场准入的改革是最大亮点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修订细化了现行法律关于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规定,补充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了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等关键事项。
中国社科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张永建,此前曾就保健食品市场准入做过专题研究。他认为,此次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增补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对保健食品市场准入的改革。张永建指出,草案提出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意味着将会对保健食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双轨道”。他认为,对经科学验证、市场实践检验的低风险保健食品可以备案,对新研发的、高风险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将更有针对性。
“我们国家的监管资源是有限的,通过实行分类管理,管理更科学,也能有效提升监管效率。”他还表示,“十二五”食品工业发展规划首次新增营养与保健食品产业,食品安全法作此调整,也更有助于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就备案的细节进行协商,未来将会对低风险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制,对高风险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制。
不过,张永建指出,对具体什么样的产品能备案、如何备案,一定要做精做细。他表示,如果前期政策出偏,后期纠偏代价可能会很大。对草案中提出的备案,他认为根据现有的保健食品状况,一定要严控备案范围和备案质量,不能放松安全控制。
监管
网络食品交易
对网络食品经营者 第三方平台应实名登记
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释疑: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对于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的规定填补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空白,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遴选电商时睁大眼睛,改变过去只发展电商、坐收管理费而不监管的局面。
刘俊海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利润是广大消费者创造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履行好消费者的信托业务,把失信的电商挡在市场之外,在日常的自律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是责令电商改造,鼓励和帮助消费者维权。”
舆论分析认为,此条规定的出台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电商是平台招来的,交易规则是电商制定的,交易市场由第三方平台开发,监管巡查的工作由平台承担。”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刘俊海认为,当第三方平台疏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疏于履行对电商自律监管的职责,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先行赔付。
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肿瘤医院业务副院长葛明华曾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提出自己的看法,“针对网购食品的投诉也在快速增加,究其原因是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立法漏洞。”昨日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葛明华表示,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之上,加快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门槛,加强网络食品经营实名制管理,实行网络食品经营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规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背景
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经历4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通过,自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0年2月,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目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绝大部分市、县都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了办事机构。
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管。
2013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指导,要求各地加快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提出了修法建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换届后,结合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审议、办理工作,多次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进行沟通。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2014年5月16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食品安全法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4年5月30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再次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进行讨论。
2014年6月6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有19位委员发言,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表达了高度关注。另据统计,仅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了13件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强烈要求修法。(记者 邹春霞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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