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0] 040885722号 移动版
日前印发的《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受理、办理、责任追究等事项予以规范,明确了“8个受理”和“5个不受理”。
《暂行办法》对受理与不予受理范围加以明确。受理范围包括8个方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不受理范围包括5个方面:匿名投诉举报的;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对于较为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较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问题和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将以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昆明日报 记者冉光雯 董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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