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7099029号 移动版
回迁房质量不合格 邻居联手12年打赢官司换房
建筑多处与规划图纸不符,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管根渗漏等质量缺陷,部分墙体遇到地震有倒塌的可能,法院认为“不具备正常房屋的使用功能。 ”这样的回迁房,不但通过了验收,还交付给居民居住。
沈阳市一位退休老师,联合同楼的另外几名居民,官司从大东区法院打到辽宁省高法,不屈不挠维权12年,终于住上了新房。
退休教师历经5次判决 住进新房
何凤祥是沈阳市105中学的退休教师,今年73岁,头发虽然白了,但身体康健,精力旺盛。过去12年的时间里,何凤祥与另外4名业主,四处奔波,官司从区法院打到省高法,历经了5次判决,质量问题严重的回迁房终于退掉,获得赔偿,并住进新房。何凤祥说:“这么多年,我始终相信法律会带来公正,还个人尊严。”
2000年,何凤祥居住的是一片平房区域,当时的沈阳市房地产发展中心(下称“发展中心”)对这片区域进行改造,施工方为辽宁省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东机公司”)。何凤祥等居民,都与发展中心签订了拆迁协议。工程竣工后,发展中心组织了监理公司、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在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大东分站的监督下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2002年2月2日,发展中心出具准住通知单,何凤祥的房号定位大东区中学堂路12-2栋311室,建筑面积为81.777平方米,何凤祥入住。何凤祥入住后不久,就发现房屋存在不少问题。他说,墙体有裂缝,顶板有漏水,管线凌乱。而且,同一楼的邻居也存在类似问题。大家开始怀疑,是不是房子有质量问题。
何凤祥将问题反映给发展中心。随后,东机公司申请辽宁省两家鉴定机构做了检测,检测称楼体结构安全,耐久性也有保障。何凤祥联合同一单元的另外6户居民,将发展中心告上法庭。
大东区法院:有质量问题 维修即可
官司一打就是10年,从区法院打到省高法。这个过程中,有两户居民因为经济方面的压力,尤其是鉴定方面费用的压力,退出了。何凤祥和另外4户居民坚持下来。
2002年12月25日,沈阳市大东区法一审认定:何凤祥回迁房屋有质量问题,事实存在。但该房屋是在辽宁省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大东分站监督下对工程质量进行的验收,符合质量要求。而回迁房质量问题,按照约定,由发展中心进行维修。何凤祥的房屋主体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该房屋不能居住的条件并未产生。何凤祥提出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何凤祥及其他4户居民,在一审中败诉了。
在随后的9年里,何凤祥等居民连续上诉。2003年5月28日,案件发回到大东区法院重审,重审的结果何凤祥仍不服;2006年12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凤祥等居民还是不服,申请再审;2010年12月13日,沈阳市中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何凤祥还是不服。
国家级鉴定机构:墙体有倒塌的可能
在何凤祥等居民不屈不挠的维权过程中,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最终成为事件的转折点。
2005年3月18日,沈阳市中院诉讼证据检验中心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何凤祥的回迁房(大东区馨龙小区12-2栋(20号楼)311号房屋)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主体结构有无问题,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一楼楼道承重墙、楼板有无质量问题;现有建筑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等内容作出鉴定等。
2006年1月25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编号为BETC-JG-2005-223A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何凤祥的房屋存在诸多问题,房屋整体与规划图也不相符。部分鉴定结论如下:
1.四周散水多处开裂,但未发现该楼房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引起的外墙墙体开裂等异常现象。两处测点倾斜量超过规范允许的20mm要求,主要是由于施工偏差造成。
2.该房屋的楼板裂缝属于混凝土收缩裂缝,不影响楼板的安全承载力,但由此引起的渗漏和漏电,影响了住户正常使用;加速钢筋锈蚀,影响结构的耐久性。
3.首层16-F-N轴墙体配电箱体洞口上部无过梁,贴砌的60mm墙体无基础和必要的拉结,在地震和其他振动中有倒塌的可能。该墙为一层过道侧墙,厚度为240mm,无保温措施,影响用户使用。
4.该房屋还存在诸如墙体裂缝、龟裂及变霉、管根渗漏等质量缺陷,楼道配电间线路走向凌乱和水电同处一封闭空间,出入口位于阳台下部未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的安全措施、北侧阳台有进楼燃气管线其上又为该户的灶具台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给住户造成了不便和心理负担,有些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沈阳市中院:不具备正常房屋使用功能
2009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发展中心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证明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符合要求,满足合格要求,基本达到进住条件。但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结论,现在该房屋已不具备正常房屋的使用功能,并严重影响了何凤祥等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因此,无论涉案楼房是否通过当时的验收,都不能否认现在该楼所存在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
在2010年12月13日的判决中,何凤祥的请求终于变成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这次判决要求发展中心在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何凤祥提供与回迁房同类路段、同等面积、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住房一处;接受新房30日内,何凤祥需要将回迁房屋交付给发展中心。如提供的房屋面积存在差额,双方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发展中心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住房,应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向何凤祥支付价款。
另外,房屋的鉴定费用也由发展中心承担。
房款赔偿按当年价格还是现在价格?
何凤祥继续上诉。他认为,与规划图纸不符的部分中,有的建筑是违章建筑,应予认定;涉案楼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就属于价格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双倍赔偿;现住回迁房屋面积确实,判决令发展中心按照房屋面积给予重新安置是错误的,应该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的面积给予质量合格的房屋;判决要求发展中心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是错误的,应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给付……
案件终于到了辽宁省高法。2012年11月1日,省高法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肯定了沈阳市中院的大部分判决结果,对支付房款一项进行了变更。
省高法的判决要求,如果提供房屋的面积存在差额,双方按照实际履行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发展中心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住房,应以实际履行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向何凤祥支付房屋价款。
同楼103户居民也不想再沉默下去
虽然法院要求,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发展中心就应该给何凤祥等5户居民换房或者支付房款,但直到2014年4月份,也就是判决生效后一年半,5户居民才收到房款。
昨日下午2时,回迁楼旁,在大树的阴凉下,何凤祥说,中间的曲折辛苦,一言难尽。比如说,判决生效后,他们才知道这个发展中心已经不存在了,最后相关部门指定下属的一个投资公司来支付房款。这个公司又有各种理由,直到最后法院强制要求必须打款,居民们才拿到房款。
何凤祥说,无论如何,总算摆脱了这个危险的房子,算及时逃出来了。掰着手指头,数着5户居民得到房款后的打算:“我不想离这太远,在附近买的房子,其他的居民也买了房子,还有一位居民,肾有病,打算用这笔钱换一个肾……”
何凤祥和其他居民交出来的回迁房,至今还贴着法院的封条。三单元的门口,贴着一则居民自发开会的通知,会议内容是商议如何维权。同一栋楼的其他业主认为,何凤祥等人官司打赢、鉴定结论等各种事实,说明整栋楼都可能存在问题,他们需要商议维权办法。
在何凤祥的5人维权成功后,同楼的103户居民,也不想再沉默下去……
[ 编辑:李琬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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