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0] 070790451号 移动版
原标题:明显混有其他垃圾不收运
本报讯(记者张楠)市城管委联合市城管执法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进一步予以明确。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厨余垃圾数量、收集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去水分,不得混有其他类别垃圾,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而作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则应当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和人员,按时、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同时,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服务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暂行规定明确,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其中,收集运输单位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在交付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垃圾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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