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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收入申报和公开也是反腐败的利器、治本之道。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乃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规定,包括总统在内的25万公职人员每年要公开申报财产,不报、漏报的将面临民事诉讼和罚款,谎报者将被提起刑事诉讼。1989年美国参议院议长赖特因违反财产申报法而辞职。前不久,美国俄亥俄州长,因为5千多美元礼物未申报,包括球赛门票、飞机票、没有付费的宴会而被起诉。
韩国自1993年开始“阳光运动”,金泳三总统率先公布个人财产,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自总统以下34000多人必须申报财产、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
2003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实施后的第7天,1万名公务员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公布自己的财产而被停薪停职。
俄罗斯联邦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在就职前必须申报个人和家属财产,每年4月1日前申报上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申报的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的监督和举报。
印度也建立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2007年5月16日总理辛格公布了个人财产情况。
2007年3月13日,越南总理阮晋勇签署颁布了财产申报的法令,所有国会代表与副处级以上的政府官员于9月起申报财产,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财物。
台湾地区早就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香港实行了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就因为买车时被指存在不当利益,招致媒体批评而辞职。
大陆在财产申报方面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995年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推出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未来,大陆如果能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公务员的财产实名、申报、公开、监督的制度,必将大力地推动中国的廉政建设。
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所拥有的现金、存款、证券、不动产、各种投资及其他资产,接受社会监督,是建设廉洁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之举。一要建立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公民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股票、房地产等都必须以真实姓名持有;二要建立财产年度申报制度,公民特别是官员每年都必须申报收入和财产;三要建立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不仅要申报财产,而且其财产状况要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四要建立群众监督制度,如果官员申报不实,公民可以举报,有关方面依法查处。
上述属于阳光财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阳光公共财政制度,也就是人大必须掌握“钱袋子”,履行严格监督财政支出的作用。财政预算决算、怎么花纳税人的钱都必须由人大决定,而不是官员说了算,这样才能解决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豪华汽车、公款旅游出国、“跑部钱进”等浪费资金和财政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发达国家的资金使用要经过各级议会同意,还有一些国家有议会审查官、监察官、行政审查官等,没有他们的同意,行政官员的决策不受法律保护。
有了新闻监督与群众监督、阳光财产与阳光财政,腐败也就没有立足之地了。所以,可以说反腐败其实很容易。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民生经济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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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新闻监督、群众监督。问题在于,如果当局把这两个资源统统垄断起来,又能怎么办呢?
2006年1月官方媒体就透露,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公安部统计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到2004年底,中国与47各国家签订了71项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与2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是,中国与美国等腐败犯罪涉案人潜逃较多的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当年官方媒体还引用安邦的研究结果说,中国可能正在上演新一波资金外逃。中国的贪官最典型的特点是什么?“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这是早前官方《瞭望东方周刊》一篇文章做出的总结。该文披露,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1988年至2002年,中国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从1990年开始,资金外逃额在每年100亿美元上下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
崔之元发来具体案例。
Cui Zhiyuan
2007年12月6日 10:05
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被判死缓
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被判死缓
2007年12月06日06:13 新京报
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
本报讯 (记者高泽阳)今年一月第二次开庭审理的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案终于在年底落下帷幕。前日(12月4日)上午,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处张晓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晓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知情人士透露,由于牵涉中行高山案,最高院曾调卷分析,法院判定张晓光为高山犯罪客观上提供了条件。
最高院调卷研究
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张晓光案牵涉影响巨大的中行高山案,因此今年3月,最高院曾调取卷宗了解该案情况。有关司法机关对张晓光的判决进行了多次研究,最终的判决书厚达36页近3万字。
对于检方指控张晓光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五项罪名,法院均予以认定。这五项罪名共涉及犯罪金额达到5000多万。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判决书中做了详细地分析阐述,最终判决:张晓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客观为高山案提供犯罪条件
2005年1月13日,张晓光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拘。两日后,东北高速公告称,公司存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近3亿元资金丢失。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随后潜逃。因此,曾有观点认为,张晓光与高山可能合谋转移上市公司资产。
检方此前亦指控其接受中行高山案幕后主使者李东哲的贿赂,将钱存入中行河松街支行,致使东北高速2.93亿资金丢失。
不过2007年1月18日,张晓光案在第二次开庭时,再次强调在东北高速丢款一事中没有责任。知情人士透露,法院认为,虽然张晓光否认与他人串通合谋将东北高速存款窃走,但张晓光收受李东哲贿赂“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犯罪致使东北高速的2.93亿元资金丢失提供了条件”。
中行高山案中的两个主要犯罪嫌疑人高山、李东哲出逃加拿大之后,目前均在遣返程序之中。
张晓光、高山、李东哲三方对质,揭开中行高山案的真正面目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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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 Zhiyuan
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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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研究者则是对反腐败的利器千呼万唤出不来的状况忿忿不平。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还要等待什么“时机”
高一飞
两会前夕,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一批退休官员和学者,给全国人大、政协等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并随信提交了代拟的“草案” 。(2008-3-3,《华商报》)。
今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称,“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遭遇三大“拦路虎”: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全国人大内司委称财产申报立法时机未成熟, ,2008年02月02日,来源:法制日报)
但是,我个人认为,三大拦路虎其实都是“纸老虎”。
从金融实名制来看,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要求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这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将在实践中导致上述制度具体操作执行不力、对银行违背这些规定的追究不严格,还会导致难以发现通过资金外逃、遗产继承和赠与等方法隐瞒财产的问题。但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等到可以期待严格执法才颁布,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在执行中都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颁布这些法律是多余的。
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在那时甚至没有电脑,所谓“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以此作为不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未免太牵强。
至于“公开与隐私”的界限问题,这本来就是财产申报法的主要内容,以此作为否定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可以说,相关配套制度与财产申报制度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法律之间相互推动与协调实施的关系。至今,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有财产申报法,其立法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所谓“界限不清”只是因为太多顾忌“中国国情”、迁就现实而已。法律来源于现实,如果法律对现实超越过多,可能引发大量规避法律的行为,但法律又有引领文明、促进立法者完善配套法律的作用。
最重要的是,出台财产申报制度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存在相互冲突的价值,匆忙出台一个法律制度可能对其他迫切需要实现的价值形成障碍。如,在犯罪形势严峻、侦查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规定所有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都要经过中立的法官的批准(即令状制度)可能导致打击犯罪不力,冲击刑事诉讼的保护人民安全的价值;在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没有底线保障的情况下匆忙出台新闻法,可能会导致以规范新闻媒体行为的名义而将新闻法变成一部主要为限制新闻自由的法,等等。但是,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上,我看不出来到底会存在什么样的负面效应。曾有反腐专家王明高认为“实施财产申报制应慎之又慎,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入《公务员法》之辩,?contentid=886&columnid=899,来源,中国经营报。)我难以想象的是:这个风险到底是什么?
如果说有风险的话,我认为至多是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威信受到损害,导致不幸被抓的贪官们认为“法律面前不平等”,“还有更大的贪官没被抓”而觉得委屈。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人民的要求是:打击腐败,少比无好、多一种途径比少一种途径好、对贪官们疏而有漏比让他们“自由飞翔”要好。从整体上来说,立即实行、逐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只会提高整个中国法律的威信和人民对法律的信心。
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真正障碍在哪里,在立法机构和政府对此没有足够的热情,对人民的期望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其背后更深层的原因是,代表非公职人员、普通民众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比例还太少了,他们没有能够真正反映民意、实现民意。正因为如此,财产申报立法的议案才会在冠冕堂皇又其实又不堪一驳的理由之下被一次又一次的否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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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好事者把当局争权夺利的景象描绘得栩栩如生。
一场广泛彻底的人事变动正在全国悄无声息地展开,一场轰轰烈烈的权力角逐正在中国官僚阶级中间如火如荼地进行。
权力,这个在中国最炙手可热的东西,正在被上层权力的拥有者当成奇货可居的商品,向被他视为最亲近的人群出售。
曾几何时,官场的潜规则还是"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到如今已是"光跑不送降职使用"了。
送多少?你看看倒下的贪官拥有多少家产,就知道官僚们有多少钱可以送礼、又有多少值得收礼了。反正,花百十万元争个村长的事例已非绝无仅有了,当然,买个村官的钱往往并没有花到上边,但那个疯狂却是上下一致的。
钱从哪里来?无不是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从侵吞国有资产到出卖公共资源,再到盘剥普通百姓。权力,无处不浸透着中国百姓的血泪和屈辱。
看看中国社会的贫富悬殊,看看社会的财富正在向哪部分人转移。在中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还没有脱离贫困之苦的今天,根据保守的估计,中共高级官员或其子女的平均财富已经超过七百万元,更有大批的财富已经转移到国外。难怪中国动议数次,却总是不能实施官员申报财产的方案。
权力的私有化,其恶果不仅局限在社会的经济方面,它必然向社会的其他各个方面恶性漫延。权力被玩弄,于是就"美了指鹿为马的,提了溜须拍马的,苦了当牛做马的,整了单枪匹马的"。政治迫害、冤假错案、失业下岗、世态炎凉,各种社会痼疾都会应运而生。
权力资本主义,是对中国当今社会制度最恰当的概括。
社会学方面的专家们普通认为,中国早已具备了发生一场彻底的社会变革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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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些“裸体官员”的子女亲属们,甫一出国,就马上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走狗,翻回头来就成为了洋奴买办。崔之元发来相关内容。
Cui Zhiyuan
2008年5月11日 22:40
Fw: 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游说活跃如何制约成关键
专家: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游说活跃 如何制约成关键
2008年05月06日 07:07:49 来源:瞭望
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中国经济决策。有关中国的经济主权受到侵蚀的话题越来越引起关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在华的境外利益集团无拘无束,为所欲为,应实施有效制约。
对外开放30年,进入中国的外资早已告别“散兵游勇”状态。为巩固和扩大在华利益,这些外资依靠自身雄厚经济实力与母国强大政治后盾,通过各种方式,活跃于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与重要民间团体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与制衡,各类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中国重大事务,并带来一系列复杂影响。
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手法
近些年来,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十分活跃。而中国官方与民间对这类活动及其影响缺乏清晰认识。
其一,强力公关。境外利益集团熟谙中国国情,巧妙利用各方人脉,想方设法接近各级领导人,一方面试图进行商业游说,影响相关决策;另一方面可作炫耀资本,为商业活动铺路。有媒体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黄金时段播放、或于头版头条刊登领导人会见外国企业家的镜头与画面。而为击败竞争对手的并购,积极游说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取得了官方鼎力支持的例子也不少。
其二,利益输送。境外利益集团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或将相关课题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有关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为途径,对中国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影响。某些国际大公司常年、多次以课题研究名义,向国内一家研究中心提供研究经费,该中心投桃报李,一直为跨国公司的在华利益而奔走呼号。此外,以安排出国观光、子女境外就读、协助转移资产等条件,或以参加国际学术研讨、邀请做访问学者、收录论文进SCI(科学引文索引)、授予名誉学位或职称等为诱饵,吸引中国官员、学者为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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