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0] 090292848号 移动版
其三,与国内利益集团结成共同体。在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滋生了一大批从事“买办”活动的掮客,这些掮客与境外利益集团形成日趋紧密的“共生”态势,游走在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获取超额收益。与境外利益集团结成利益共同体的还有法人。一些大型中资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充当外资的“铺路石”与“敲门砖”。如某些有违常理的合资路线,一开始就体现出外资的独资图谋。由于中方出资人往往缺乏有关经营经验,因此合资公司实际由外资主导。
其四,与一些地方政府形成共生。在GDP增长作为主要考核政绩的制度安排下,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进行“冲向底部”的“割喉战”,争相招揽外资,过度引进,超前开放,导致日趋严重的“外资崇拜”。如有的地方政府在筛选当地骨干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时,首先排除的是中资企业,执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两税合一”刚刚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政府和某些外资企业便联合行动,希望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保留外企特殊优惠待遇。
其五,跨国垄断资本结成联盟。中国第一、世界第五的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孚公司已成为跨国垄断资本合谋的经典案例。1999年南平市有关部门为改善治理结构而主导引进外资,但竭力避免被同行产业资本(主要是竞争对手美国吉列)所并购。然而,以摩根士丹利为首的国际基金在2002年对南孚实现控股后,2003年就将所持股份全部转售给吉列。
其六,借助总部所在国政治力量。以政治促进商业利益,是国际社会“通行规则”,境外利益集团自然精于此道。如获悉中国有关重点工程需要数亿美元的设备和技术时,有的外企极力游说该所在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沟通,甚至通过国家领导人访华促成与中方签署巨额供货协议或交易。
透过现象认识利害关系
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保持经济主权的独立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提,也是实现经济繁荣、国家富强、民族自决的重要保障。一国的经济主权不仅体现在领海、领土的管辖与治理权,更重要的是集中在经济自主决策权。
当前,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中国经济决策。有关中国的经济主权受到侵蚀的话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一是影响中国重大决策。美国现任国务卿在任国家安全顾问时,就特别强调,在军事对抗、政治角力、经济竞争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对目标国知识精英的影响。境外利益集团利用在华获得的丰厚利润,自己培育并拥有分析师,或高薪聘请优秀华人学者担当顾问或独立董事,通过境内外媒体精心包装、刻意打造,提供各类活动舞台,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从而成为中国国内行业精英,拥有强大的话语权,以期影响行业乃至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如中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分置改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海外上市等谋划时,表面是相关经济学者在呼吁,实际都或多或少渗透着美国金融机构、智囊机构的决策诱导。其中,某些市场化、国际化倾向,有可能使国企逐步沦为外企的并购对象,乃至市场被控制或垄断。
从另一面看推进中国优质大型企业或国有垄断企业境外上市,既要为外国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巨额咨询、审计、评级、承销费用,又造成中国财富通过“分红”形式输送到境外,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家公司当初境外上市融资不过百亿美元,但是随后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千亿美元。
二是影响中国立法。某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大举并购,当中不乏涉及谋求或实现市场垄断的情形。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是解决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一道施加影响,致使《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
三是影响中国政府威信。中国政府明文规定,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习惯且擅长全能运作的某些外资机构,利用中国混业监管上的某种缺失,加速在中国金融业的网状布局,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已在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分支机构,“明目张胆”地实施混业经营。
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膨胀,自2004年开始,中央政府实施以紧缩银根为主的宏观调控。但是,若干外资机构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独特的优越地位,向本土房地产公司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各类金融服务。一些国际顶级公司,直接或间接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影响房价。
在境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下,有的部门与机构,扩张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以及部门局部中的小团体利益,为此往往不惜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误导高层决策。
四是影响中国法律威严。一些外企集体抵御《劳动合同法》出台,是因为这类外企违法用工比比皆是。有的外企一直不与劳动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随时可以辞退这些员工,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法人的义务,依法征税是每个国家的税收主权。不少在华外企长期存在“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怪现象,2005年账面亏损的外企占总数60%以上,其实质大都是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并通过各种公关活动持续避税获利。国家税务总局的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保守估计达300亿元以上。在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约10%、税收年均增长高达20%~30%的态势下,2004年外资(包括港澳台商企业)百强纳税增长率为零。
中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但是,某些外企以“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合国际惯例”等理由拒绝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在华外企近50万家,雇用职工2000多万,但是组建工会的外企不到20万家。
五是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在有的地方部门的庇护下,一些跨国公司长期漠视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至于相关劳动纠纷愈演愈烈。恶劣的工作条件、低廉的工资水平、缺乏各类劳动保障等因素,使外企职工群体性事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提供的数据称,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近十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借鉴国际经验制约境外利益集团
在西方国家,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游说等活动,如果不加限制,就有危害本国利益的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的境外利益集团无拘无束,如今该是依法进行有效制约的时候了。
首先,约束境外利益集团活动。
方式一,法律制约。美国主要有三部法律——《外国代理人登记法》(1938年)、《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1946年)和《院外活动公开法》(1995年)——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活动进行直接管制。主要涉及:对“游说者”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界定;实施主动登记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与身份表明制度;以及对违法者实施民事与刑事处罚。其他法律也对境外利益集团的行为进行限制。如《联邦选举法》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代理人对选举进行捐款,《政府道德法案》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代理人向政府官员馈赠礼物。
方式二,舆论与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揭露比法律制约更加及时有效,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大众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对跨国公司、相关涉外团体与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美国国会注册的游说组织大约有两万多个,但是注册为“外国代理人”的不到500个。大多数为海外利益进行游说的组织并没有主动履行注册义务。因此,仅靠法律对“外国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远远不够,而舆论与社会监督有效弥补了这一不足。其中,社会组织就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防范外国利益集团的活动中,往往是目标的提出者、活动的领导者和推动者。这些组织往往由国会议员或专业律师发起建立,拥有雄厚的资金基础、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行动议程,并与政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方式三,鼓励与境外利益集团相对立、相竞争的利益集团的发展,实现博弈的基本平衡。鼓励竞争性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的发展,形成对强势集团的制衡。
其次,制约学者与“掮客”行为。
规范部分学者的“研究”行为。本着“管住政府,放开民间”原则,约束、规范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接受境内外企业、机构资助的课题研究,严格禁止涉外部门工作人员在外企或驻华商会等的“变相任职”。鉴于行政干预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约力的缺失,鼓励相关社会公益团体对那些充当“黑嘴”或境外利益集团代言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者提起法律诉讼,以制约某些学者日益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增加决策与执行的透明度,鼓励媒体进行公正的舆论监督,激励公众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
约束“掮客”的买办行为。充当掮客、游走于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一些是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因此,强化高级领导干部财产与子女亲属就业的申报、登记与公示制,敦促高级干部以身作则,身体力行,管教好自己的子女亲属。
再有,遏制部门与地方利益膨胀。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膨胀,有可能驱使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与境外利益集团“同舟共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境外利益的紧密交织,是境外利益集团活动为所欲为的主要诱因。因此,必须坚决遏制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不断膨胀。(江涌 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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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嘛,我一直说,中国的官员是最卖国求荣的群体,这话应该不是空穴来风吧。
来自我收到的电子邮件的内容。
中国农民学习动态
2008年7月6日 11:23
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
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
文章原标题:妻儿全跑国外,中国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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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庞家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庞家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从该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庞家钰将要在监狱中度过很长的一段时间,似乎是先甜后苦了。但如果庞家钰能够熬过这十二年,余生或许又会转成先苦后甜呢。原因在于其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的时候,借助其权势赚了大笔的人民币后,兑换成外币于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了。
笔者姑且将那些妻儿都在境外,孤身一人在国内做官的人称之为"裸体做官"。
我在《庞家钰案,法院怎忘了"特定关系人"》中曾表达过自己的观点,认为庞家钰被判得过轻,而且让他有"判了我一个,幸福多家人"的感觉。
由庞家钰案,我们又很容易联想到诸多先安排好妻儿乃至情妇出国,自己在国内"裸体"当官,并使用手中权力将国家大批财产转移至境外私人账户的贪官。
福建省原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成功出逃案。这家伙的官位虽然远不及庞家钰显赫,可他成功出逃的事实,一定会令诸多贪官敬仰不已。
2006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周金伙,在被中纪委"双规"前夕逃往境外,至今未归案。据说,周金伙出逃前,还在自己办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自己远走高飞了,不要再费劲找他。
另据报道,周金伙之妻子早已移居美国,并有美国绿卡,这就为周金伙此次外逃美国留下了后路。另外,为其生育一子的情妇也早已移居香港。一家人及情妇现在都在境外享福了。
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案。这家伙更绝,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高山,在职时拿着银行的钱十几次从容出国考察,其目的就是为了安置老婆移民及为自己找后路。他的老婆成功移民加拿大后,他把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多个私人账户上去,然后宣布和妻子离婚。有意思的是,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后,却声称自己已身无分文,靠前妻救济,这是何等的奸诈?
2002年4月,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的经济问题被群众举报后,引起了纪检部门的注意,蒋基芳在嗅到"风声不对"后,不露痕迹地投奔到早已定居美国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身旁,享受天伦之乐去了。
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达1亿元之多,然后携带一家8口逃到国外。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非法聚敛几千万元巨额赃款,大都转移到香港情妇的名下或存在境外银行里,梦想著有朝一日境外置业,周游列国,与情妇沉湎于另一种"温柔富贵乡",可惜过早地被发现了。
这类贪官走的是"分步出逃法":先以种种"合理的"名目,将妻子儿女弄出境外,然后暗渡陈仓,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以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一旦有风吹草动,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一旦贪官外逃,有关部门再想抓捕就难上加难了。
在中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官员的妻儿当然也有出国的权力,只要他们出国的钱不是贪官贪来的。但国家在加大反腐败措施的时候,也有必要加强对那些妻儿都移居国外的"裸体做官"者的管理,以灭了那些贪官"无后顾之忧"的狂贪妄想。
来源:中华网 来源日期:2008-7-5 本站发布时间:20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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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到底有多少“裸体官员”?这恐怕是个世纪难题。为什么?如果当局对此进行调查公布,那么国将不国。陈希同说啦,不反腐败亡党,反腐败亡国。
陈希同的当家子陈良宇,案发时手里攥着13本护照。其中的外国护照有多少?连官员本人尚且如此,遑论其子女家属乎?
成克杰只不过是过早东窗事发,要不然也早就到国外风光无限去啦。别忘了,人家可是人大副委员长,是国家领导人系列当中的。换句话说,国家领导人尚且如此,遑论他人乎?
如果无一例外(之所以这么说,就是假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权大于法的理论上月白风清的状况)地调查官员子女亲属在国外的情况,那么中国的官员、特别是在北京的所有高官,无一幸免,悉数都在其中。高官把子女亲属以及情妇送出国,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邓小平以降,有一个算一个,没跑。不信?登陆国外网站看看,就知道啦。
这也是反腐败年年反,可是越反越腐的原因。反腐败者,自身就是贪腐实力,这反腐败如何能够进行得下去?
所以,反腐败就只能沦为党同伐异的工具,成为拉山头结党营私的手段。具体来说,中纪委以及情报部门掌握着几乎全部官员的隐私,是不是要出手,取决于政治需要,而不是社会公平。至于中纪委本身嘛,另当别论。
比如,去年中国产品质量安全在全世界成为过街老鼠,中国不得不对此有所表示,于是乎,郑筱萸就被借项上人头一用。换言之,如果不是时局弄人,郑筱萸死也想不到会在这个时候阴沟翻船,还可以继续中饱私囊等着假以时日溜达出国耀武扬威。
中国的贪官污吏们把子女亲属运到了国外,也是自成体系。友人发来相关内容。
2008年5月27日 11:48
Fw: 洛杉矶的“二奶村” 温哥华的“大奶屯”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Flynn
To: Flynn
Sent: Monday, May 26, 2008 3:55 PM
Subject: 转发: 洛杉矶的“二奶村” 温哥华的“大奶屯”
主题: FW: 洛杉矶的“二奶村” 温哥华的“大奶屯”
小说《围城》里面有一段脍炙人口的名言: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不如偷不着。这句名言如实刻画了人性的特点和弱点,无论中外,就算你是钢铁炼成的英雄铁汉,其实也难过这“美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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