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8069890号 移动版
原标题:非目录内的非机动车产品不得销售不予登记
本报讯 (记者 张静雯 实习生 袁燕飞)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依法应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三种。商家不得销售非目录内的非机动车产品,非目录内的非机动车产品不予办理登记。
《办法》将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为“超标电动车”。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办法》规定,各设区市可根据《办法》设置路面非机动车过渡期以及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如果设区市就“超标电动车”管理设置过渡期的,民众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管理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过渡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如设区市未设置非机动车管理过渡期,对“所有超标电动车”均不予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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