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2] 0529103509号 移动版
2018年9月,某种子公司与某农业公司签订了《种子包销协议》,约定某种子公司种子的营销业务外包给某农业公司(以下,某种子公司简称种子公司,某农业公司简称农业公司),种子的代价为每公斤35元。协议签订后,种子公司于2018年10月向农业公司交付种子1000公斤,农业公司出具了签罢手续。后种子公司要求农业公司付出货款35000元,,但农业公司不停到2021年10月仍未付出货款。
于是种子公司申请仲裁,哀求农业公司付出拖欠货款35000元。农业公司提出贰言,以为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每公斤35元,包罗了当时提供给农业公司的包装袋和种衣剂,但是农业公司在试用种衣剂后发明其质量有题目,便不停没有利用,存于堆栈。以是农业公司以为,给种子公司的货款总额中,应该扣除包装袋和种衣剂的用度。
终极裁决结果为:某农业公司付出某种子公司货款35000元。
监制:张坤
考核:崔志刚弓鹏飞
本期编辑:袁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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