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2] 0622105010号 移动版
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告示》(国度税务总局告示2015年第83号)第十九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缘故起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大概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构造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购车因质量题目产生退货可以退车船税,退还自开具退货发票当月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退(抵)税申请表》(提出退税申请)
2.车船税完税凭据或《机动车交通变乱责任逼迫保险单》(证明已完税)
3.机动车贩卖方开具的红字《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确认退货月份)
4.未管理机动车牌照的:机动车制造厂大概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注明因质量题目退货)
5.管理机动车牌照注销的: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证明因质量题目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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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税申请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告示国度税务总局告示2015年第83号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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