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93011685号 移动版
近日,市民反映称莆田三迪 木兰枫丹楼盘尚未验收却已交房,多户业主装修过程中发现多处承重柱为砂浆结构出现泡沫填充等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担忧楼盘有不可预估的安全隐患。对此,开发商回应,该楼盘目前正在加紧验收,业主投诉的问题只是施工工艺所致。目前,莆田市住建局责成城厢区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并将对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东南网9月26日讯)
业主的安全忧虑、开发商工艺说的轻描淡写、住建局的拒绝采访,虽然说站在不同角度看待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然而在缺乏第三方机构的中立评判的情况下,只会加剧业主的财产损失、住房安全焦虑,最终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源头。
但就这点,我们不应将责任归于建设局,因为根据住房交付流程,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违规处理的前置程序是建设单位竣工并提交验收,换而言之,在建设单位尚未竣工之前,他们都可以以任何的方式对现存问题进行补救,建设局无法介入。但在提交验收程序后,建设局可以依规对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处罚,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发放房产证。
但在开发商“未验收就交房”的忽悠下,造成至今对业主的持续伤害,就这点而言开发商的违规销售是错误的源头和起点,但这与业主权利意识淡薄也不无关系,在房产尚未通过建设局等单位的验收情况下,在未看到开发商应提供的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情况下,草草验房、收房,本身就将自己置身于无保障情况下,由此埋下了隐患。
开发商未验收就交房的初衷无非想规避迟延交付房产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但在房产质量不过关,自知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或者由于资金链条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情况下,开发商就极可能采取先交付再补“漏”或者对验收心存侥幸的方式,甚至采取欺骗通过验收的方式推脱责任。
然而这并不代表业主权利无法救济,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未按照约定办理产权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当然,如果由于商品房的质量无法满足住房条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
填充泡沫的大量存在,到底是保温材料还是以次充好,我们尚难定断。可知的是1米窟窿的承重墙或许通过灌浆等方式也能修复,但较之可修复的墙面和墙体,建筑责任心的漏洞显然不是单靠“良心发现”就能弥补,归根想必还是要用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来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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