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112516584号 移动版
为加强流通领域眼镜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在长春市大型商场、部分眼镜专卖店及眼镜批发市场等重点经营场所,对眼镜架和太阳镜,开展了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显示超过三成受检产品质量不合格。 长春晶华宝岛眼镜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晶亮眼镜验配中心第一分店、长春富士华实业有限公司富士华眼镜分店等处经销的部分产品检测不合格,登上长春市工商局商品质量监测“黑名单”。此次监测依据QB2457-1999、GB10810.3-2006(太阳镜)和GB/T14214-2003(眼镜架)标准,对镜架的耐疲劳指标、镜架外观质量、光透射比、色极限等主要参数进行检验,抽检产品84个批次。经检测,不合格26个批次,不合格率为31%。其中抽检太阳镜37个批次,8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2%;抽检眼镜架47个批次,18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38%。不合格项目集中出现在眼镜架耐疲劳指标。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有关经营者应依据公布的监测信息,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眼镜时,应该选择信誉好的眼镜店,尽量选择表面清晰,有光泽,无划痕、碰伤、腐蚀等问题的眼镜架。市民可登录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不合格商品品种、销售者、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及批次等详情。(记者刘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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