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51628490号 移动版
法制网记者 马岳君 王志堂 通讯员 王靓
卖燃料油遭遇欠款,索要欠款却吃闭门羹,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014年6月7日、2014年9月2日菏泽开发区联亚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分两次给毛某发送燃料油共计65.28吨,共计货款466534元。
随后毛某共支付货款394000元,其中5万元作为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金。
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菏泽开发区联亚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将毛某起诉至昔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毛某支付欠款72534元。
庭审过程中,毛某对联亚油品公司所说的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却指出,经山西省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对2014年9月2日所交付的燃料油的质量进行检测证实,该批油的馏程、闪点、酸度这三项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此案中燃油关系到人身、财产的安全,如未达国家标准,应当依法认定产品不合格,不能销售,故判决驳回菏泽开发区联亚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法官表示,车辆燃油与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紧密相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合法销售,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买卖流通,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否则,后果责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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