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111030607号 移动版
2、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拒收房
新版合同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解读:青岛科威不动产总经理孙杰指出,现实中交房过程极易产生纠纷,开发商往往为买房人查验房屋质量和证明文件设置障碍。新合同文本细化了双方合同义务,并明确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买房人有权拒收甚至解除合同,有助于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3、“一房多卖”要退房款
新版合同在“商品房基本状况”条款新增“抵押情况”,开发商需填写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注销,并说明抵押权人、债务履行期限等信息。新版合同中新增 “房屋的房屋权利状况承诺”条款,开发商须承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须在15日内退还全部房款,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解读:近年来,部分开发商将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未经抵押人同意擅自出售给购房人,或对购房人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根据现行的担保法律,在建工程可以拿来抵押融资,开发商完全可能这样做。但购买者如买到已抵押的商品房,就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无法取得产权证,还要承担将来房子被银行拍卖的风险。新版合同对所售商品房的产权状况进行了承诺,并对是否抵押情况进行了申明,促使开发商无法回避房屋的权属状态。规定约定了违约责任,有效地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
4、配套何时完工开发商须明确
奔着学校买的房,住了好几年还不见学校的影子,这样的窝心事很多业主都遇到过。新版合同规定了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及逾期处理方式:水电气暖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逾期交房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电话、电视、宽带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按日赔偿违约金。对小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车位、车库、社区组织用房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开发商须逐项填写何期限达到何程度,并逐项约定到时未达到承诺条件如何处理。
解读:对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的条款,,老版合同中全部篇幅都是空格让双方自行约定,但买房人对相应的项目往往缺乏了解,在合同签订时处于不利地位。新合同对相关内容做了细化,对违约的责任也针对不同情况做了详细规定,这些都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利益。(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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