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123131681号 移动版
透析
汽车消费存在“潜规则”
本次调查设置了主观开放式问题,向车主广泛征集汽车消费领域存在的潜规则。广东省消委会维权专家表示,经营者约定俗成、心照不宣地采取的不利于消费者的经 营方式或惯用手法谋取更多的利益。这些“潜规则”在行业内长期普遍存在,游离于法律法规的边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隐性而且广泛的损害。为此,省消委会公 布了2015年广东“汽车消费十大潜规则”。
一、捆绑销售车险车贷
二、加装赠品以次充好
三、热销车型加价提车
四、购车后不兑现承诺
五、诱导车主过度保养
六、零部件垄断价格高
七、常见故障小病大医
八、价格不透明收费藏“猫腻”
九、旧件充新偷梁换柱
十、推诿拖延不履行法定责任
以捆绑销售车险车贷为例,省消委会维权专家表示,在目前汽车销售市场中,这种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变成“明规则”。其中,一是搭售保险,即为了从中谋利,汽 车销售商让贷款买车的消费者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或不能享受车价优惠;二是要求购买“全险”,即汽车经营商以各种理由劝说客户按照 最高保额购买汽车保险,并且买足各类附件险来提高保费,保费差价低的几百元,高的数千元;三是“续保押金”,也叫续保保证金,即汽车销售商规定车主在按揭 还贷期间,每年必须在店内续保,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广东省消委会汽车专业委员会专家、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联书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 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 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捆绑销售汽车保险或车贷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另外,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 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如果消费者遇到保险公司搞“捆绑式”销售的行为,应到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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