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12432508号 移动版
2014年,全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01件,其中,商品消费投诉333件,服务消费投诉168件,共处理消费者投诉501件,争议金额75.54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8.32万元。
近日,宜宾市消委会公布了2014年我市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涉及餐饮、通讯、天然气等行业。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当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15咨询和举报。
■用户违规接气 天然气公司不作为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7日,居民徐某到消委会投诉,称某天然气公司未告知具体原因,将天然气供应停了三天。停气后徐某与周边住户到天然气公司了解到,有一户居民私自在天然气主管道违规钻孔接气。天然气公司为安全起见将该条线路天然气关闭,但未做处理,该天然气公司要求徐某及该条线路的居民与私自接气户自行协商。
【处理结果】:
通过调查,消委会了解到该天然气公司为线路安全,不得已及时关掉了该条线路的供气,但并没有及时告知线路用户。消委会与当地政府、派出所,一起对该违规开孔通气进行强行拆除,并恢复了消费者正常用气,同时消除该天然气线路的安全隐患。天然气公司得到了住户的谅解,免除了赔偿。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天然气公司未及时告知消费者详细情况,自行中段供气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危及安全情况下,天然气公司应及时排除消费中的不安全因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安全消费的情况下,天然气公司应该积极主动寻找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叫其他几家消费者与违规用户自行协商,天然气公司属于不作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开瓶费”均侵权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8日下午,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胡某投诉,称自己带着4瓶红酒与朋友到某音乐会所唱歌,结账时却被告知除正常消费产生的费用外,还需额外支付其自带4瓶红酒的“开瓶费”200元。工作人员称会所大厅已注明“本会谢绝自带酒水”字样,消费者自带酒水,必须收取“开瓶费”等相关费用,这个行业都是这样收费的。
胡某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拒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胡某遂将此事投诉到消委会。
【处理结果】
消委会通过现场调查,查明该音乐会所以店堂告知的方式明示“本会谢绝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强制推销其他酒水产品的事实。经调解,该音乐会所退还了消费者徐某200元“开瓶费”。对于音乐会所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强制推销其他酒水,消委会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查处。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接受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哪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的权利。
本案中,对于如音乐会所之类的消费场所,提供的不同种类酒水,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商家一方以“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予以拒绝,有强制搭售之嫌。
■ 通讯公司爽约 137户消费者获退费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上旬,通讯公司工作人员到某地,做固定电话和宽带的调查和预约登记活动,活动中与87名消费者签订了《通信客户入网协议》,并收取了消费者460元预付费用。消费者在缴纳费用后,获得移动座机一部,获赠300元话费。
该通讯公司工作人员承诺2014年12月31日前为签约用户接通宽带,2014年3月前为该地农村用户接通宽带。但直至2014年2月,互联网运营商由于自身原因,仍未如约安装宽带业务。2014年7月24日,以刘某为首的80多户消费者拨打“12315”维权电话进行投诉,希望通讯公司及时安装宽带或退款。
【处理结果】
要求企业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承担法定义务,积极履行事先约定。最终,促成运营商与137户消费者达成按退费处理的协议,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共计9338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在消费者缴纳460元服务预付费用的情况下,通信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宽带服务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委会经过多次与运营商和消费者进行沟通联系协调,促成运营商与两百余户消费者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成功调解。
■ 电动车充电引火灾 厂家补偿消费者新车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2月在某电动车销售门市购得售价为3380元的某品牌电动车一辆。其后,李某在家中将电动车充电时,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导致家中部分财物被毁。李某向该电动车销售者提出赔偿损失,销售者以李某不能提供有关事故原因鉴定材料为由拒绝 。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于2月21日投诉到当地消委会,要求商家予以赔偿。
【处理结果】
3月4日,消委会工作人员同该电动车生产商取得了电话联系。生产商称,没有及时作出解决是担心贸然赔偿会影响公司形象和声誉。消委会工作人员于是同生产商进行了耐心的沟通并共同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最终该品牌电动车生产商一次性补给李某价值3000余元的全新电动车一辆以及600元现金补助。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在此类纠纷中,为更好解决争端,商家应当积极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履行售后服务和有关法律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多加注意,慎重选择购买地点,查看销售者证照是否齐全并认真查验产品相关标识,同时索要有效购货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记者 严洪英 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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