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12732668号 移动版
新华报业网讯 省消协今日公布了2015年全年全省消协组织投诉统计分析,并发布了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全省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5335件,同比下降13.57%,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326434人次。解决消费者投诉51691件,使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1908余万元;其中属欺诈行为得到赔偿的43件,得到加倍赔偿的金额为13389元;支持消费者起诉168件。
从投诉性质看,排名前四位的依次是:合同问题共计25982件,占受理投诉总量的30.04%,同比下降10.17%;售后服务问题共计23015件,占受理投诉总量的26.97%,同比下降11.97%;质量问题共计22597件,占受理投诉总量的26.48%,同比下降18.87%。
2015年销售服务类投诉呈上升趋势,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销售服务类投诉17019件,同比上升17.10%,其中,店面销售共受理3645件,同比上升41.83%。“媒体购物近年来一直呈现攀升趋势,店面销售仅占媒体购物的四分之一,但仍有部分消费者习惯于到实体店购买商品。”省消协投诉部傅铮分析,实体店投诉量上涨的原因在于服务不到位,店员对于所售商品缺乏应有的使用知识,无法很好地介绍商品功能,有效指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导致消费者购买后觉得商品不理想等,引发退换货等消费投诉。
然而,邮政业服务类投诉呈明显下降趋势。近年来,随着网购的逐年增加,邮政业服务类投诉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投诉。2015年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邮政业服务类投诉174件,2014年共受理304件,同比下降42.76%。据分析,该类投诉主要集中在丢件、包裹损坏后快递公司不予理睬等方面。“快递公司应对快递员进行岗前培训,健全操作规范,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降低企业的投诉率,提高快递服务水平。”傅铮提出。
此外,交通工具类投诉也呈下降趋势。目前,我省民用汽车保有量超过1100万辆,家用汽车消费需求还呈增长趋势。据统计,2015年全年,江苏消协各级组织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6146件,2014年交通工具类投诉7562件,同比下降18.72%,这得宜于汽车消费市场的逐步规范经营和消费者的逐浙理性消费。
案例链接:
案例一:商家广告用错字虚假宣传引纠纷
案情:2015年4月,沈先生在金坛市中大国际商贸城的一家壁纸店购买壁纸,看到店家广告牌上写着:“整屋贴,包人工。”他觉得商家优惠活动不错,便购买了一款壁纸并支付了定金1000元。
几天后,商家还没有联系上门贴壁纸,沈先生觉得奇怪,联系商家,却得到了意想不到的答复:沈先生订购的壁纸是不包人工的。商家解释道,广告上的字写错了,应该是:“整屋贴,送人工。”所以按其消费情况,不能包人工费用。
沈先生不能接受商家的解释,遂向金坛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认为,,商家广告确实存在令人误解的不妥之处。经调解,商家承认自己的过失,并表示会立即对广告的内容进行修正。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各自承担50%的人工费,
评析:《消法》第二十条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现如今,越来越多商家善于利用赚人眼球的广告,吸引消费者,但很多广告内容不实、商家诚信观念缺失,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消费者应多加注意商家广告宣传的内容,有争议的内容应及时询问。经营者更有义务就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使用方法等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案例二:“和尚”跑了“庙堂”担责
案情:2015年5月8日-5月20日,严某(自然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以每日500元租赁射阳县某大酒店二楼场地,以介绍保健产品为名,每天给老人讲解一次卫生保健知识,给参加听课的所有老人每人免费发一样3元左右的赠品(鸡蛋、粉丝、面条等),连续十多天,天天如此,同时销售“蜀人蜂胶软胶囊”、“雍昊牌电子绿光细胞仪”等四件产品,并谎称购买后不满意可退货。并安排“托儿”(射阳地方人称“媒子”)当天购买,次日到现场退货。5月20日这天,严某一下子销售48套产品(含“托儿”购买的产品),每套收取2650元。5月21日,消费者便再也联系不上严某。
针对这一情况,射阳消协立即组织人员电话给严某,但其称在安徽拒绝前来,再联系,拒接电话。见此,射阳消协依据《消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规定,将该大酒店列为被投诉方,通知酒店负责人前来处理纠纷。经调解,上述四件商品实际市场参考价为2020元,故敦促该酒店赔偿30名老人所购商品差价共计18715元。6月10日,赔偿已全部到位。
评析:消协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不要随便参加不明身份人组织的保健讲座,更不要购买所谓的保健产品,以防上当受骗。同时提醒酒店、宾馆、商场等单位,切不可再为不明身份人提供保健讲座场所,一旦不明身份人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逃之夭夭后,将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亲子游”藏猫腻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2015年6月19日,消费者宋女士等5家共16人(其中小孩5人)报名参加了由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小爷驾到——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四飞八日亲子游”,拼团价格成人4000元/人,儿童4450元/人,共缴纳旅游费用66250元。
旅行途中,宋女士发现吃、住、行、游与宣传大相径庭,中途两人还出现腹泻症状。地陪导游(云南某旅游公司)服务态度差,只顾推荐自费项目与购物。宋女士回到高邮后,多次与该旅行社交涉,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遂于7月29日向高邮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该旅行社对消协承认宋女士遭遇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提出宋女士参与的是低价团,旅行途中购物较少,这也是导致地陪导游服务态度差的因素之一。经消协多次调解,旅行社按照《旅游法》先行赔付宋女士等16人每人700元的赔偿,合计11200元。
评析: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法》也有相关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消协则认为,“低价吸引,宣传不符”一直是旅游行业饱受诟病的话题,旅行社不能以报价低,服务就可以不到位的理由,且这种行业潜规则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旅行社必须履行合同承诺。
新华报业网记者 朱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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