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60136957号 移动版
我公司为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客户要求部分退货,应如何办理?
【答案】
出口货物如果没有申报免抵退税,发生全部退运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如部分退货,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的“退货计税金额”栏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减除退运数量、退运金额,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同时提报一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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