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80138454号 移动版
本报讯(郭建斌记者汪良红)伴随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价格下降,家庭购买汽车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需求品,而随之带来的麻烦事也不少。
近年来,不少汽车经营者利用自制的合同格式条款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汽车买卖合同“猫腻”多,导致汽车消费投诉有增无减。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数据统计,仅2015年就受理汽车卖买合同方面的消费投诉150余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由:一是限制诉求途径,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有的合同条款:“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避了消费者向消协组织投诉、申请合同仲裁等维权途径。二是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有的合同条款:“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车延误则不构成卖方责任,卖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三是违约责任不对等,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有的合同条款:“如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买方不愿意再履行合同,卖方向买方如数退还所缴纳款项。如因买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买方所缴纳款项不予退还。”“贷款客户需在我公司柜面购买店面渠道全险”。
《汽车买卖合同》是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在2015年之前,我省并没有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导致一些汽车销售商所使用《汽车买卖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销售商利用格式条款规避和免除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江西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等相关汽车销售的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下发了《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明确了经营者售后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要求按国家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汽车销售方应全面尽到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在违约责任条款方面,明确了谁违约谁担责。
为营造我市放心汽车消费环境,减少汽车消费纠纷,明确汽车卖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时,应要求经营者使用《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车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我市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时使用《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我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将继续加强《汽车买卖合同》的监管,一旦发现利用格式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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