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00340336号 移动版
将房屋发包给他人施工建设,但房屋建成并入住后,房主却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延支付剩余的建房劳务报酬。7月28日,泾县法院对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令被告章某给付原告王某建房劳务报酬2.1万余元。
2013年10月20日,王某、章某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章某将房屋清包给王某施工(章某负责材料)。协议约定每平方米的建造价格为220元,建房的平方以实际混凝土平方为准。协议签订后,王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房屋的建设施工,建成后的房屋总面积为306平方米,房屋建成的劳务报酬为6.7万余元。章某在给付王某建房劳务报酬4.6万余元后,以所建成的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为由对剩下的建房劳务报酬2.1万余元拖延未支付。2014年10月,章某开始入住上述建成的房屋。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立即支付建房劳务报酬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章某之间就房屋清包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按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建成了房屋,章某应按协议约定给付王某建成房屋的劳务报酬,章某至今尚欠王某建成房屋的劳务报酬2.1万余元未给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王某现主张章某立即支付建成房屋的劳务报酬2.1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约定。关于庭审中章某所辩称的王某建造的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要求王某补救的主张,章某可另行向王某主张权利。(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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