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00940669号 移动版
上海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将从9月28日起施行。消费者投诉信息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即时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年。
经营者最怕“见光”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将被曝光。
解放日报·上观记者9月5日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该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从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办法,消费者投诉信息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即时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年。
并非所有消费者投诉信息都要公示。据介绍,需要公示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是指上海市工商局公示登记并办结的12315消费者投诉相关信息。所涉及的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行为。这就意味着,被热议的“职业打假”类消费者投诉,并不在公示范围。
办法规定,公示的内容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登记信息、投诉数量信息(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总量以及受理、不予受理的投诉数量)、投诉解决信息(即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以及其与已受理且办结投诉数量的比率),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案件名称和立案号)等。
对于公示的内容,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有所侧重。比如,可以根据消费者投诉数量变化、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关注焦点等情况,确定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经营者。这些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可以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社会媒体、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途径公示。
被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的重点经营者,还可以根据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情况等信息,进行排名。
此外,监管部门还鼓励、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主动向社会公示平台内、市场内经营者的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信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的,应当在平台网页的显著位置公示,便于消费者识别、查询,并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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