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80753647号 移动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6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沈阳美登商贸有限公司在津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车靓宝冬季专用玻璃水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3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沈阳美登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2101066833053987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28号4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玉艳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5日在津销售的车靓宝冬季专用玻璃水,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判定冰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涉案产品共计104瓶,货值金额1005.68元,违法所得为417元。
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记录、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进销存记录复印件、生产记录表、送货单、退货说明;3、成本说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津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车靓宝冬季专用玻璃水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1759.94元;
2、没收违法所得417元 。罚没款合计2176.9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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