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22460015号 移动版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货运企业机动车环保管理,提高货运企业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管理水平,减少车辆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我市建立货运企业机动车环保黑名单制度。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环境攻坚办获得的消息。
市环境攻坚办日前印发了《焦作市货运企业机动车环保黑名单制度(试行)》,该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货运企业。按照要求,企业要强化所属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车辆信息和企业内部环保监管工作情况。建立企业所属车辆环保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每台车辆的基本信息、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记录,及时更新车辆信息。定期开展所属车辆污染物排放的自检自查工作,建立自检自查档案,组织安排所属车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工作。
企业所属车辆出现以下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的,应积极主动按照整改要求,进行车辆维修治理并复检,配合环保部门督促落实对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环保部门通过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环保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污染物排放超标和冒黑(蓝)烟车辆;其他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
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对货运企业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环保管理、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遥感监测超标、被举报冒黑(蓝)烟和油品等其他有关事项。
市环保部门每月评比一次,每周对核实的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遥感监测、群众举报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和冒黑(蓝)烟车辆、油品超标进行统计,通过媒体曝光,货运企业要积极整改并在一周内向环保部门提交复检报告单,对未提交整改的车辆计入统计,超标车辆较多的货运企业纳入本月黑名单。
对纳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予以媒体通报曝光,列入环保重点监管对象。货运企业应于通报后及时进行整改,未整改的车辆纳入环检黑名单。连续两次纳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公开约谈曝光。对纳入黑名单企业,环保、交通部门要重点监管、跟踪整改,,确保企业整改、车辆维修治理落实到位。
(记者 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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