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22860117号 移动版
34.全省高速公路在2019年5月前实行载货类车辆全计重收费。继续执行货车电子缴费(ETC)通行费优惠政策。合并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2019年上半年实现我省货运车辆异地检测,并适时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35.建立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对发生新的拖欠现象的国有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政府拖欠不还的,上级财政要采取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清欠;对政府部门拖欠不还的,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惩戒。
五、加大培育力度
36.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名录且有融资需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和降低担保费用。
37.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设立“个转企”专门办理窗口,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指派专人负责,在登记程序、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登记等方面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通道”服务。
38.实施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培育行动计划。主管部门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市州“规下转规上”给予奖励,市州统筹省级和本级相关资金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每年遴选一批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予以科技经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限下转限上”,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投身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服务业,优化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39.引导、鼓励和辅导中小微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培育库,在股份制改造、政策培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40.建立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完善区域优势产业生态体系。围绕十大生态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建立以优势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的专业化配套产业集群。重点打造以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示范,依托龙头企业的行业优势,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新型合作模式,连接和打通集群内外企业数据链和资金链,强化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逐步形成大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有机联系、融通发展的格局。依托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载体,重点打造以地方特色产业和区域优势产业为引领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区,提升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集聚发展水平。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中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加快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产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环境成本和化解环境风险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41.深入实施以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老字号等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工程和品牌企业。做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依托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平台,积极宣传甘肃品牌。鼓励优势产业和产业聚集区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和“甘肃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大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名牌产品培育和“三品一标”认证力度,形成一大批农产品知名品牌。
42.建设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43.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制定科技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鼓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依托行业龙头企业、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国家标准制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4.支持中小微企业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科技发展专项等现有专项、兰白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等现有基金和发放科技创新券,采用项目支持、参股投资和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和项目给予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5.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照现行规定给予奖补。
46.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职工人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47.搭建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引资模式,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将引进大型企业、龙头企业与优质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相结合,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投资与贸易相结合。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为主导,组织省内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强化人才支撑
48.设立人才奖励基金,重点用于省内金融企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或优秀人才团队。
49.对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
50.中小微企业特殊人才的职称评价不受学历、专业、论文、台阶等限制,开通政策“绿色通道”。对纳入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举办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纳入全省百万职工素质提升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参与“甘肃省技术能手”的评定。
51.将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纳入省级重点人才项目,并给予经费支持。
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52.按照“企业负担一些、平台让利一些、财政补贴一些”的原则,出台中小微企业“上云”鼓励政策,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服务券等形式吸引中小微企业“上云”。中小微企业通过省属云服务平台免费“上云”。
53.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财会、税务、法律、资产评估、信息等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服务和质优价廉的公益性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搭建“银财税企”等多种形式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奖补等形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
54.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对省级枢纽平台、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定期对平台网络各单位服务业绩、数据报送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和考核奖励机制。
55.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市县整合资源,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发挥重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各类服务平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加速器等作用,为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市县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八、加强组织保障
56.市、县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中小企业工作机制。省、市、县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统一受理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投诉,由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办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57.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中小企业政策专栏,及时发布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权益保护等各类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58.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开展“优秀中小企业家及中小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统一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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